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982|回复: 2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如果项目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金,建设单位有权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确定中标人吗?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53

积分

侠客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20:43: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从此条可知,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选第一个,如果是其他资金来源没规定。如果项目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金,建设单位有权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确定中标人吗?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王毅青 + 3 提出问题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25#
发表于 2014-5-7 08:39:28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确定第一名,房地产类的应该可以自己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就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4#
发表于 2013-9-10 17:34:13 |只看该作者
[s:116] [s:112] [s:93] [s:107] [s:97] [s:98] [s:99] [s:124] [s:106]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3

积分

侠客

23#
发表于 2013-9-7 21:13:26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先避开可不可以,不如先讨论合不合理。
  招标人为何想要确实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是凭主观喜好,我觉得应该断了这个想头,因为这不符合“三公”原则。如果招标人这样的选择是有充分的理由,或是说明确具体的标准,那么为何不把这些理由或标准融入于评标方法和标准 .. (2013-03-19 09:54)
评标办法,评标专家都不可能完美,给予定标权允许在1-3名内选择是一种救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0

好友

5101

积分

风云使者

22#
发表于 2013-9-6 11:55:30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 的归属 一只在招标人手中的呀  法规也是对权力义务的一种明确 为了体现一下公平  [s:3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1#
发表于 2013-8-29 20:37:16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为前者针对确定中标后放弃,后者是在确定中标钱放弃,例如在公示期间就放弃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的是“中标机会”而不是“中标”即在确定中标人前放弃中标机会),所以整句话而言,用“中标人”比您的“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要更合适。
    中标人的存在、确定和确认,从不同的主体来看,涵义不同。
    就《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而言,明显就是站在招标人的角度来立法。对于非招标人而言,中标人啥时候确定,当然是等到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0#
发表于 2013-8-29 20:30:45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三、对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我认为:说好听点,就是为了强调,以及归责。说不好听的,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我个人对上述提法有不同看法:
《实施条例》比招标投标法给招标人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即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那么招标人不一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 .. (2013-08-29 09:39)
    由帖子内容可以看出,我认为:说好听点,就是为了强调,以及归责。说不好听的,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是针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句话而言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

积分

侠客

19#
发表于 2013-8-29 15:46:47 |只看该作者
参考评标委员会评选意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异议。工程类项目很容易引起投诉的,即使建设单位有权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参考评委会意见的同时也要有充足的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18#
发表于 2013-8-29 12:14:59 |只看该作者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界定何为“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如果是非“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项目,通常来说都不会去招标,而是直接委托!也谈不上什么第一、第二、第三……如果非去走邀标程序的话,也不是必须排名第一中标!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7#
发表于 2013-8-29 09:44:0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于第55条,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第二句话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改为“中标人”这样才更加严谨!
 (2013-08-28 13:59) 
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为前者针对确定中标后放弃,后者是在确定中标钱放弃,例如在公示期间就放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5 12:17 , Processed in 0.07579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