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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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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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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4:29: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若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举一个案例,有一个项目,共有三家潜在投标人参加了该项目:
   情形一、设备供应商直接投标,三家潜在投标人其实是同一个供应商,只不过这家供应商用了不同型号的产品去参加投标。
   情形二、代理商投标,三家潜在投标人用同一设备供应商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去参加投标。
   讨论:由于是政府采购项目,先不管商务部13号令的规定,招标人发完标书后发现出了问题,但又不好判定是否围标,现在讨论下这两种情形都可以吗?如果招标人怀疑这三家投标人围标但又没任何证据,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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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6-2-19 13:40:30 |只看该作者
针对bw070最后一段评论,如果不同的投标人,也就是代理商投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制造商也可以唯一授权,即对不同型号的产品唯一授权。所以不存在多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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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11:08:45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
很全面,不过想看看授权唯一性的出处?
确无明文法律条款规定,记得是从招标师书上看来的。

问题一:代理商来投标,如果没有授权函,是否可行?
目前只找到一条明文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
委托
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楼主讨论的应该也就是这个问题的对立面,究竟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来投标应该如何处理。楼主所给条件十分有限,无法判定是否适用本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那么我们上升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来看这个问题:
《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两部法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提到了“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制造商不授权,会产生什么情况,确实属于法律范围之外的事。顺利的不说,如果不顺利,可能出现:
一、出了问题制造商不买账。
二、制造商自己也跑来投标,发现有人投自己的产品,导致相关投标无效。
那么不论怎么说,只要不顺利,都不是采购方愿意看到的结果,也就出现了招标文件范本里(货物采购)几乎都有授权函。回答前面的问题,代理商来投标,如果没有授权函,是否可行?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我个人觉得可行,但是有法律风险。


二、对授权函降低风险的认识
我个人认为,授权函的出现,实际上是一种风险规避,将制造商和代理商捆为一体,形成连带责任。
下面的授权函是从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模板中摘录的,虽然不具有广泛性,但可以就此讨论一下。




格式
5   
产品或生产企业授权书(参考格式)
生产企业授权书

致:
********
(招标代理机构)


   
我们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经销商地址)的                       (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
我方于     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文件,                      (经销商名称)于    年______月______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黄色字体标准的地方可以引出一个问题,问题一中
“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到底如何解读?制造商自己投货物类的招标项目,我相信它有充分的能力完成这个项目,但是代理商来投货物类的招标项目,我对此种类型的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有一定的怀疑,因为他们只是“搬运工”。他们是否可以履行投标文件中,工期、质量、数量的要求,实际上不取决于代理商,而是取决于供货商(特别一些货物,如电梯、锅炉等,不是囤货等着卖就可以,还要看采购方需求)。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招标文件规定,制造商需要给代理商授权,是有道理的,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也是符合法律的精神。那么问题又来了,授权是否必须唯一?


三、授权函是否必须唯一


这个问题回答实际上比较困难,因为没有法律支撑,但是行业在用。从法律的解读也可以分析出来唯一性,是有道理的,是法律的一种解读和延生,建议可以加入招标文件范本。


上面说到“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授权函相当于一个纽带,将制造商和代理商捆绑到了一起,那么回到最原始的问题,如果不同的投标人,投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到底是否可行?


我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制造商如果授权多个代理商投同一项目同一标段,那么该制造商到底是何角色?既然存在连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就违反了三公原则,这个制造商相当于有多个身份,它的产品实际上可以脱离价格竞争。所以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来看,应当拒绝“广泛授权”。一般评标中,评委看到多重授权,这两个投标人基本上就没戏了,不管都是真授权,还是多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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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5 09:31:07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有文件,但是文件没说后续的处理手段 (2016-02-14 20:17) 
实践一般有如下做法:
是多个品目打包招标时(如一包中有电脑,打印机,网络产品等等),习惯使用授权书,如对主要产品要求代理商持有厂家针对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对于单一品目采购(一般是配置相同的产品大批采购),可约定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厂家可授权多家代理商投标,但评标中只接受其中价格最低的通过符合性评审。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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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0:19:31 |只看该作者
有想法,但不是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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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0:17:30 |只看该作者
有文件,但是文件没说后续的处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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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0:15:47 |只看该作者
很全面,不过想看看授权唯一性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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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20:14:32 |只看该作者
对呀,招标人发完标书后发现出了问题?好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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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6:35:28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对于同一品牌认定问题。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认作一位投标人是无可争议的,但是认定投标单位中的哪一家是呢?需要给一个标准
对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投标人,应该规定标准(比如不得超过2家等)
个人意见,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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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5:41:07 |只看该作者
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可以判断出,三家代理商用同一设备供应商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去参加投标是允许的。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这样做不可以。所以这很有可能会被代理商或设备供应商围标,如果招标人默许这事发生,那围标几乎成定局,因为只要在招标文件里规定某个废标条款,把其他设备供应商都排除掉,只剩一家设备供应商,然后这家设备供应商通过3家代理商以不同型号的产品来围标,业主又默许,其他设备供应商该如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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