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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有关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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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8:24: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关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的案例      

        论坛各位前辈,我最近碰到一个案例,有点不明白的,想请教下各位。


        (1)公开招标出售招标文件,共有四家单位前来购买。在投标截止前17天,有两家单位先后发邮件并电话通知我们招标人,他们不来参加投标了。那这种情况下,我算是招标失败吗?如果算是那么我就要重新发二次公告。


        (2)如果四家中只有一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后申明不参加投标,那么后续的相关资料还要发给他吗?


          望各位老师解答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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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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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3:20:43 |只看该作者

回 shids84 的帖子

shids84:以上各位所说的都没有问题,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考虑。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 .. (2015-12-09 14:09)
为何不能在法定的截止期限之外延长时间,延长发售时间,尤其现在是招投标快餐,你延长了,或许就有更多的投标人来参与。若你都按照法定的最短时间,那就只能靠运气了。此外,若你的时间比法定的长,潜在投标人也会觉得这个招投标不是在走过场,是真希望有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来投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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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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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51:26 |只看该作者
原来的最先: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大家都在这个论坛讨论问题很久,都很熟悉招投标,所以不应在此咬文嚼字。)原则上是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再宣布招标失败。


改成最后:

原则上是投标截止来了,
再开标
,即使是竞争不充分,也并不意味着招标的完全失败,
呵呵。

从楼主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楼主包括其他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并不害怕真正的招标失败,但却担心自己组织的招标不会成功!你所需要的不是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何执行,而是,领导、同事们的帮助、理解、鼓励及宽容。


再次,谢谢楼主,向各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朋友们致敬!


最后,强调一点,个人建议、仅供参考;但,我却希望你能来听,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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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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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39:39 |只看该作者
原帖子内容:

其次,我想说的,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打个比方,一个设计招标(要求的资质是综合甲,全国就那么四十来家吧,而且综合甲并不是专业上万能的)从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40日,发售时间是5日,有三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到第10日,一个潜在投标人发函写明考虑到人员安排问题,不参与投标,三家少一家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要再等一个月?(不要首先就考虑调动积极性的问题,这种决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既然,此潜在投标人确定不参与投标,那么我觉得招标人就应该确认后宣布招标失败,并发通知,然后主动去考虑为何会产生此失败问题,考虑清楚再立刻发出招标公告。难道宣布招标失败后,那个单位说我人手够了,我继续参与投标。如果这样,我觉得就是我后面,也是我一直说到的一个问题。


大力的意见:楼主提到了“
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
”,我也赞同。

但是,后面的举例,是个例,在是特殊情况下,并没有代表性,因为,同样的招标,也有可能是有数百家单位来投标。

而且,后面的举例,是站在了招标人或招标人的立场上,会有些片面,呵呵,因为楼主没有介绍,各位参与讨论的网友也没有提及到,投标人购买过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后,却不来投标了,真正的问题往往是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如付款条件、结算、不合理的工期等。

并且,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不是仅仅为了保护个别招标人的权利,而是要保护国家、集体、各个招标人、投标人等共同的权利,涉及到的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等,如个别招标人在充分发挥自己享有权利的时候,投标人或潜在的投标人,可以质疑及投诉;
使得个别投标人具有了更高的权利,超越了这个招标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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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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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23:05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大力  ,呵呵

把楼上的帖子内容倒转 一下,


原:最后,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目前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

大力的意见,制约
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并不是
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

这方面我看过gzztitc,laochan等人的历史帖子,相信很多的网友也曾经看过。

在没有招标投标法之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前,那时候还没有所谓的诚信体系,大家都认为那时候的招标是真实、可行的,没有流于形式的招标。今天,我们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了,但却更失望了!

我们在强调客观原因的同时,往往看到的情况并不完整,还有就是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身份的条件下,我们的观点、视角并未保持始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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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09:49 |只看该作者
以上各位所说的都没有问题,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考虑。
        我个人首先肯定同意以上各位说的,在投标截止前参与不参与权利在于潜在投标人,(另,题外话:这里说下,我们讨论问题的时候有可能会少打几个字,大家能够理解即可,大家都在这个论坛讨论问题很久,都很熟悉招投标,所以不应在此咬文嚼字。)原则上是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再宣布招标失败。
        其次,我想说的,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提高采购招标的效率等等。我觉得这个是重点!打个比方,一个设计招标(要求的资质是综合甲,全国就那么四十来家吧,而且综合甲并不是专业上万能的)从发售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40日,发售时间是5日,有三家购买了招标文件,到第10日,一个潜在投标人发函写明考虑到人员安排问题,不参与投标,三家少一家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要再等一个月?(不要首先就考虑调动积极性的问题,这种决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因素太多了)既然,此潜在投标人确定不参与投标,那么我觉得招标人就应该确认后宣布招标失败,并发通知,然后主动去考虑为何会产生此失败问题,考虑清楚再立刻发出招标公告。难道宣布招标失败后,那个单位说我人手够了,我继续参与投标。如果这样,我觉得就是我后面,也是我一直说到的一个问题。
         最后,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严密,市场诚信体系的缺失,国家一直大力推广单位的诚信体系却迟迟不出来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目前制约我国招投标发展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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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3:22:12 |只看该作者
比较积极的做法:动员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不要傻等,也可以再次登招标公告。
注意:即时过了销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那么原来放弃投标的那两家,他们在投标截止之前仍可以改变决定,继续投标!所以千万不能宣布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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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5:55:51 |只看该作者
不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决定也还是可以改变的!
除非是购买文件的不足3家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已经截止,否则你应该等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如果递交投标文件的不足3家才能宣布招标失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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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3:53:00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这种情况也遇到过,作为业主要充分调动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积极性,又不能给任何潜在投标人承诺或中途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赞同。建议以后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后,除在法定媒介和招标人自愿发布的媒介刊登公告外,应通过电视、微信、微博、陌陌、易信、QQ、MSN、ICQ等传播招标信息,在各地张贴横幅标语、贴小广告、租用宣传车、通过高音喇叭广播、广场舞蹈、广场上去吼等等渠道不断公开宣传招标信息……以充分调动潜在投标人的积极性和信息知晓面。[s:269][s: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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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2-7 12:58:40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也遇到过,作为业主要充分调动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积极性,又不能给任何潜在投标人承诺或中途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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