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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推动政府采购“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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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09:5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摘要:只要是推动政府善治和依法有所作为,这样的“严重影响”越多越好。相反,如果公民和法律“影响”不了政府的工作,那么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加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公开招标,却未中标。后来,沃尔向财政部提出了书面质疑未得书面答复。2005年3月,沃尔公司将财政部告上市一中院,指责其行政不作为。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财政部败诉。这是继2006年7月首次败诉后,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案中再尝败绩。
  
   2007年1月5日,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财政部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判决将严重影响今后的行政管理工作。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提法。明明是公民的诉讼和法院的判断依法要求政府善治和有所作为,却被称为严重影响其行政管理工作。我认为只要是推动政府善治和依法有所作为,这样的“严重影响”越多越好。相反,如果公民和法律“影响”不了政府的工作,那么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政府采购属于典型的垄断性采购,而且是花纳税人的钱办事,如果监管不力,总是倾向于花最多的钱办同样的事,甚至有可能倾向于花最多的钱办最少的事。因此,借鉴世界通行的采购招标法是必要的。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
  
  从1980年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二十多年来看,综合评标方法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非常罕见。这无疑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不公平,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而在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评定供应商,几乎千篇一律是高报价者胜出,甚至于根本没有资格竞标的单位居然屡屡中标。毫无疑问,背后的“权力寻租”形迹可疑。
  
  要结束政府采购腐败频发的现象,一是要求相关法律有足够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和纠错的条款,凡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的中标皆应被推倒重来,有关官员和商人不仅必须吐出一切非法所得,还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完整的惩罚制度的法律,充其量是个美丽的花瓶,不可能真正成为有效用的法律,因为违法犯罪没有成本,谁又会在乎法律是不是被遵守被推崇?其二,公民和法人能够依法通过法律的程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利载义”,启动纠错和问责机制,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监管不作为的官员实施法律和行政问责,以此推动政府积极作为,依法“善治”。
  
  我认为只要是推动政府善治和依法有所作为,这样的“严重影响”越多越好。相反,如果公民和法律“影响”不了政府的工作,那么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作者: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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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20:07:43 |只看该作者
原作者是一个著名的评论家。此文写的比较深刻,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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