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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定破解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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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0:2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山东:新规定破解老难题


2013-09-12 00:00:0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0期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本月刚刚施行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整体规范,其中一些制度创新点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诸多疑难杂症进行了破解。
预算批复后如何促其及时采购、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缩短采购时间、如何追求最优性价比……这些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在各地各级政府采购工作中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山东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在全方位对山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整体规范的同时,立足于本省工作实际,针对疑难杂症的成因和表现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创新,力求以新规定破解老难题。这些创新点一方面很好地对接了上位法,另一方面,这些创新本身是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结果,因此接地气的创新将更容易被执行。
对于及时实施采购的问题,《办法》要求预算单位在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采购计划,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采购预算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提高采购效率方面,《办法》规定,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报批可以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评审报告送预算单位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采购结果确定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采购合同签订由30日缩短为15日内完成;供应商不履行采购合同的,经核准可顺位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在提高采购结果的性价比方面,《办法》提出,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并对采购项目论证、文件编制、信息披露和指标确定等做出明确要求。对合同履行和验收做到采购与验收人员相分离,较复杂的采购项目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予以验收等。除制度创新外,《办法》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明确相关当事人违规处罚条款,与规范工作和创新管理形成了很好的互补。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博采众长之后,山东省把《办法》的主要制度创新点放在了解决本省实际问题上,调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力量,群策群力,集全省之力去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同时,《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根据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对现有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促使《办法》接地气。


数历程

大事记


2011年年初
山东省财政厅着手进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11年年底
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和建议,省财政厅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年初
《办法》被列入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加快了立法步伐并确保其质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会签稿。
2012年10月
《办法》经省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同时,在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
根据反馈意见,省财政厅对《办法》会签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送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认真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并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013年7月2日
《办法》由山东省省长郭树清签发,以省长令形式颁布。
2013年9月1日
《办法》正式施行。

读内容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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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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