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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kal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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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投标人对成本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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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6:25:09 |只看该作者
[s:84]   
      曾经从事过H股上市的评估,本人冒昧来简单的介绍一下价格的概念。这些概念相当的复杂,本人试图用自己理解的方式,浅白的说说。
       价格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是:市场价,成本价,收益价。不同于市场价和收益价,成本价本是一种可以测算的价格,就是说应该可用某种方式得到的具体的不变的价格,具体方式不同,可计算出复原成本价,重置成本价或者更新成本价,这些价格可以用来表现标的物的账面的的永续使用价值或现有的市场交易价格(成交,拍卖或保险的底价)。相比较:市场价是随着交易的条件(对象,市场的适应性和标的物的稀缺性)变化而变化的,收益价是随着标的物的收益情况和市场的资金利率的变化而变化的。
        那么本人认为:楼主提出的问题,“说明成本价的标准”,招标方是必须释义的。
       顺便说:有的人认为,在投标中的成本价,如果可以从不同的投标人的报价中,剔除某种条件下的”低价“,这种低价通过从比较中得出,是不正确的。这明显不符合成本价的定义。
       同样,除非有明确的方式计算,任何的主观的认定,某一个成本价是高是低,也是错误的。
       作为招标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标成交价不是高或者低,它只是一种公开公正市场的公平竞争形成的合理选择。任何人更不能够主观地认为那个价格是低于成本价。
       以上理解,纯属个人意见。错误之处,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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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6:28:21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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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6:54:50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 .. (2013-07-26 16:28)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这段话,“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的表述,也无疑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成本,是成本价,不是主观的价格,必须是(测算出来)的客观数据。所以,总的说来还是错的。
        当前,这个成本价对于工程招标项目大多是经造价师核准的某一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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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7:21:28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 .. (2013-07-26 16:28) 
相对于工程项目,可由造价师核算出比较可靠的成本价,而对于楼主所说的软件开发这样的项目,招标人很难找到专业人员计算出成本价来。且牵扯到知识产权价格更难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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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9:18:55 |只看该作者
[s:84]
        就估价理论来说,软件开发这样的(服务)项目,一般是不能用成本价来测算的。理由主要是软件开发项目涉及的成本价格构成主要是开发人员的智力投入,它的形成不是简单地以某几个设定的成本参数可以计算出来的。而反映一项软件开发项目的价值高低基本上与其成本价格无关,只和其未来的收益有关。就是说,软件开发项目的价格相当于当它用于实际工作后,所得到的受益,折算得到现值这只能称收益价,即是用收益法得到的价格。如果一定要估算成本价(用计算成本得到的价格),那么,用一般的同行业(平均水平)工作人员,在一个(平均水平)环境下,花费(平均水平)人工费,办公费和其他各种法定的和合理的开支,也能够取得相当于软件得到的实际好处(受益)。想想这是多么的复杂的过程。所以,这是不实际的,不行的。
       但是,上述的繁琐也不是遥不可及的。工程造价方面,成本价的大量基础工作已经形成,是相当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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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9:26:50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s:84]
        就估价理论来说,软件开发这样的(服务)项目,一般是不能用成本价来测算的。理由主要是软件开发项目涉及的成本价格构成主要是开发人员的智力投入,它的形成不是简单地 .. (2013-07-27 19:18) 
       再议“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可以说的是:以成本价来衡量软件的价格是荒谬的。
       这个规定还是很模糊的,使用的时候要考考理解的充分性。不当的使用这项规定,就算是“明确和公开”都可能没办法让律师在法庭上做也有力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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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1:15:51 |只看该作者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或“社会平均成本”。

     一个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21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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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1:34:52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 .. (2013-07-2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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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1:52:31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
大家都懂得抄法律的规定的,但是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在招标文件中具体化就等于是废话,无法执行,关于成本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

在抄法律这条规定时,必须同时有关于成本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具体的,不是前几位所说的那些东西。即招标文件必须给出本项目的招标人设定的成本。现在来理解“成本”应该不是指投标人自己的成本,而是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时所认为的招标项目的成本,这个成本需具体和公开。
         加黑这部分确实解决了关于成本的规定。
        但,若这规定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的成本,且与招标公告一起公开的,这等同于规定了“最低投标限价”,根本上就算不是投标人真正的成本,也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愿。这样一点意义都没有,且违法了。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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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1:56:1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很多资深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指的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而不是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论证。

     但我依然坚持认为:这里的成本是指 .. (2013-07-27 21:15)
    补充一个依据:若这是招标人所认为的成本,等同于规定了招标项目的“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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