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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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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5:4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




     最近,钱总版主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1+3的组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观点(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409一贴),本人深表赞同。根据钱总版主的论证逻辑,本人最新研究表明:“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4+0的组成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草作一文,以此佐证和呼应钱先生的观点及论证过程。
————题记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中“1+1+3”这种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总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而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不但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而且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
     理由和论证过程参见钱总版主发表的《论国际招标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一文(详见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409),本文不再赘述。
     在此郑重声明:本人是完全赞同钱总版主的结论和论证过程滴。

    2、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滴
     由于国际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由于该代表一般都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此无疑属于经济专家之列。在招标人指定多个国际经济商务专家的前提下,招标机构可以把这些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分分类别,一部分列入经济专家之列,另一部分列入技术专家之列。这样的话,咱招标机构的代表最多可以进4个,即评标委员会由“1+4+0”组成。
     也许有人会说:兄弟,你搞大了吧?经济商务专家也是技术专家?我说,你别急,我们指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不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嘛,也就是说,这些代表既是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商务方面的专家。
      ————法律没有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嘛,法不禁止皆可为,咱说哪几个人属于经济专家就是经济专家,哪几个人属于商务专家(即技术专家)就是技术专家。要不然,你找出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的试试?
    既然找不到,那么指责招标机构的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由于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此,国际招标项目毫无疑问属于招标法规定的特殊项目之列,因此由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委派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是完全合法的。

       4、证明1+4+0组成的合法性将拯救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根据钱总版主多年的研究表明: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由于条例、规章的许多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对中国招标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现下,中国招标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钱总被迫发出最后的呐喊:“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拯救中国招标!”然而,多年来响应者寥寥。除了去年南方某市出台了所谓的“评定分离”的规定以外,全国各地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如果解决了招标机构代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身份问题,那定标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因而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


      中国招标,将因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而迎来春天!


附:
       钱总版主《论国际招标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一文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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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发表个人意见 积极参与讨论;但是,有点“反话正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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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 15:5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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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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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0:18:40 |只看该作者
笑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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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1:00:18 |只看该作者
一点希望 :希望大家在积极参与讨论此问题的时候,更加注意从全面理解《招标投标法》去研讨;不要只依据某个政令就下结论;也不要过多的反问……

我正在写本人的看法,即将发表,献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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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7:28:48 |只看该作者
有机会了好好拜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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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0:45: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论证了不但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而且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中国招标,将因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而迎来春天!
论证大胆。值得深思。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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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2:03:11 |只看该作者
[s:69]  [s:18]  [s:67]  [s:67]  [s: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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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2:05:06 |只看该作者
反对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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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2:30:08 |只看该作者
狂晕![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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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09:36: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何老师取消了本帖的精华标志。我想声明的是,本帖系模仿他人的思维方式而作,并非本人想要表达的本意。
     正如高老师所言,本文系“反话正说”。文中推理荒诞不经,经不起推敲,故不能列为精华帖。也请广大网友不要受此误导!!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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