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忙于琐事,一直未对新颁布的9部委23号令好好研读和学习。今日抽空看了看23号令,总体感觉做得实在有些粗糙,未免有些失望。 在此说说其中一些个人认为存在瑕疵的地方,也顺便提提修改建议,以便和广大同仁一同探讨。 由于本人正在按照23号令的修改意见对相关规章逐条进行修改,因此对23号令的看法和修改建议也将在本主题帖中逐步补充。 由于学识有限,帖中观点难免有谬误之处,敬请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一、原文:28.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 探讨与修改建议:1、该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是例举情形,按照习惯表述,这些列举情形应该以“的”为结尾。即该条第(一)项应改为“(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第(二)项应修改为“(二)…………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各项均应作如此表述。 2、兜底情形采用“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个人认为是一种不太严谨的表述。在实践中,何为“国家规定”会引发歧义,“国家规定”到底是国务院的规定还是国家部委的规定?国务院的通知算不算“国家规定”?国家部委的通知算不算“国家规定”? 个人以为,本条修改后比较合适的表述应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进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服务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