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1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刘志军系列案或在河北审理 丁书苗之女被控涉案30亿 【转贴+点评】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11:58: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刘志军系列案或在河北审理 丁书苗之女被控涉案30亿

原标题刘志军系列案或在河北审理 律师全签保密协议

新华网 2013年04月18日 07:22:17 来源: 京华时报

昨天,山西女商人丁书苗之女侯军霞等5人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刘志军系列案件审判就此拉开帷幕。作为刘志军案的关键人物,丁书苗尚未被起诉,其女儿等5人先行受审,涉嫌非法经营罪。据悉,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为30亿元。

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

■安检现场

律师集体“保密”

昨天上午9时许,多家获悉开庭信息的媒体记者来到市二中院,但未能办到此案的旁听证,也未能进入法庭旁听庭审。记者在法院安检大厅见到了此案的多名辩护律师,他们和家属站在一起等候法院工作人员来接,有的律师用行李箱装着案卷材料。

他们皆对案件闭口不谈。一名律师得知记者身份,惊讶地问道:“不是不让通知记者的吗?”

据悉,所有参加刘志军系列案件诉讼的辩护律师,都在有关机关签署了保密协议,被要求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情况。

10时许,庭审开始。记者了解到,昨天审理的非法经营案共有5名被告人,丁书苗的女儿侯军霞被列为第四被告人,其余被告人分别是郑朋、胡斌、甘心云、郭英。

据报道,上述被告人多是在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担任“中间人”角色的相关人员。

■关键人物

丁书苗尚未被公诉

目前,刘志军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已被公诉。但丁书苗的案件尚未进入起诉阶段。

山西女商人丁书苗从煤炭运输起家,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称为中国高铁及衍生项目重要既得利益者之一。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旗下企业涉足高铁设备、影视广告、酒店等多个领域。由该集团实际控制的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武广高铁、郑西高铁及广深港高铁工程中均有中标项目。

丁书苗的暴富,与刘志军密切相关。1997年,刘志军与丁书苗相识。刘志军案显示,199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涉嫌滥用职权,在运作中标铁路工程项目获取铁路车皮计划,投资高铁相关产业等方面,帮助丁书苗。丁书苗从中非法获利约30亿元。

媒体报道称,在高铁领域,丁书苗与刘志军的合作方式是干预招投标。由丁书苗指定相关国有企业,刘志军帮助这些企业中标,丁按照工程标的额1.5%-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

刘志军先后干预了50多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丁书苗指定的20多家国有企业中标,工程标的额超过1700亿元。

2011年年初,丁书苗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案情曝光

受托捞落马官员

对于刘志军与丁书苗之间的利益往来,目前已知的是,在刘志军涉嫌的受贿案中,有一项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丁书苗获取铁路运力,使丁书苗及其子从中获利4.4亿余元人民币。丁书苗按刘志军要求,出资4000余万元为刘志军运作相关事项。这笔钱,部分由丁书苗及其女儿侯军霞用来找人“捞”铁道部落马官员何洪达,不过最终被骗。

虽然这4000余万元没有直接到刘志军手中,但刘志军因此涉嫌受贿。

而丁书苗依仗刘志军的帮助获取的非法利益,丁书苗女儿等人被诉非法经营罪,刘志军被诉滥用职权罪,有法律人士分析,这可能意味着检方并未掌握刘志军从中分得利益的实据。

■同案官员

可能在河北审理

有报道称,刘志军落马后曾说,他帮助丁书苗把企业做大做强,是为自己的仕途打造经济基础,以备在他需要的时候,丁书苗能为他奔走,并用金钱铺路。而铁路系统内部通报称,刘志军道德败坏,玩弄多名女性,有三名即为丁书苗介绍。

另据记者了解,刘志军案发后,铁路系统另被查出多名领导干部系列腐败案,该系列案件可能将在河北审理。

■罪名解析

指控适用“口袋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后,首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前三项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个“口袋罪”的规定,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中,该项规定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此案案情其实与串通投标罪相近,但串通投标罪最高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存时间:2013/4/18
原标题:刘志军系列案或在河北审理律师全签保密协议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4/18/c_124595180.htm


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3-4-18 11:59:36 |只看该作者
点评: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问题:涉案30亿元人民币,如果初步计算一下,就知道应该罚款25万以下的罚款。这,能成比例吗?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吗?

如果说,按照此条执行,则对丁书苗等人的惩罚,是总计30亿 × 10‰ = 1000万人民币。这是同样的问题:能否引起足够的警示?

而规定“中标无效”——由谁来确定和执行?当主管部长就是串通投标的背后主使人的时候,这一条看来也是不起作用的了。尤其,是几年之后,其行为才被揭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2-23 19:39 , Processed in 0.06579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