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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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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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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6:36:20 |显示全部楼层
此独立非彼独立
政府采购法22条的第一款的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没有排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没有排斥自然人,但该自然人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健康(无需监护)
而所说的“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后者指的是在出现纠纷、诉讼时,不能仅以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它的财产)来独立承担责任,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要承担责任
(1)自然人(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个体工商户
(3)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由合伙人负责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或委托签署投标文件)
(5)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投标文件)
(6)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须具备相应协议)
以上六类可以作为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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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6-2-21 23:12:57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的问题是把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相混。前者的外延大于后者,或者说,前者的内涵小于后者。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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