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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怎样证明这样的报价表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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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5 13:5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序号

优惠率(%

1

20

2

20%

投标报价表中的优惠率已给出(%),在报价表格中填写了20%,专家组最后认定为书写习惯,上述两种表达方式均为20%的表述。这样导致优惠20%的得了20分,优惠20%%的也得了20分,使得上表中第二种写法的单位中标。
现质疑第二种表述是错误的,不是20%的表达方式。可是找不到相关的规范。请大家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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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2-12-15 15:32:58 |只看该作者
哈哈,唯一的办法就是投标人确认报价为20%%,而不是评标委员会认定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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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2-12-16 00:34:3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有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必须以第一种方式书写,如果没有写,可以认为表述不清发出澄清,就好像我们有时候要求的格式上面已提供了计量单位,如投标报价(元),有的人肯定会写50000元,而不是只写数字,那你认不认呢?
学习!学习!向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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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16 09:30:57 |只看该作者
有些东西真的不能较真,但是需要较真的时候,我们却都没有底气了。就像这个报价一样,难道在表格中填写的20%表述还不清晰吗?还需要投标人做出什么澄清呢?
是不是就应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报价失误的后果呢?
如果是国际官司,我们的这种似是而非的表达,对方能接受吗?
我想找到是与非的依据,无论哪种正确,都要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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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16 09:38:46 |只看该作者
在开标唱标过程中,唱标人将第两种唱为0.2,投标人有疑义不签字,后来说要交由专家组认定,签字并由公证人宣读公证词。后来专家组认定第二种为书写习惯,没要求投标人澄清,直接认为两种表述均为优惠20%。导致最后结果20%%的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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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16 11:21:16 |只看该作者
1、专家的处理意见可以理解。
2、从投标文件的报价绝对值也可以进一步推理其下浮率是20%还是0.2%,特别是报价的绝对值有大写要求,此时按大写优先原则也可对上述争议作出处理。
3、如果没有报价的绝对值,纯粹是通过招标确定一个下浮率,那么此时的问题就不是投标人了,因为多数地方不允许进行费率、下浮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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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2-17 10:37:23 |只看该作者
这种表述肯定有很多,大都是以看不见而放过。
其实,代理机构最好是先看不见,省的给自己找麻烦。因为投标人不可能不按要求而写20%%,百分之百是木有看见上面的单位而已。例如表格上面已经写出了单位为“万元”,可是投标人就是写了3456789,您能给他算是佰万万?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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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17 10:54:55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家的解答。虽然没有得到我想要的依据。就像我前面说的有些东西真的不能较真,但是需要较真的时候,我们却都没有底气了。
这个优惠在评标中是计算得分的,优惠10%得16分,优惠20%得20分。
如果大家都没有看到,都没有关注到,问题当然不存在了。可是现在问题被发现了。到了质疑的环节。这个问题被提出来了,而且到了找科学依据的地步了。到了较真的时候了。所以也就出现了我提出的疑问的情况。
如果证明第二种报价书写错误,那么中标结果无效。如果第二种报价书写无错,就维持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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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2-17 11:03: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3楼李安博:如果是这种情况,50000元元,它在读法上就无意义了,澄清是必然的。可是这是数学表达式,20%%是可表达出实际数值的。所以会产生岐义。
实际上是即使所有人都知道20%%是写错了,其实他就想表达20%,但是这种有明确意义的表达还允许澄清吗?况且评标时专家没有让投标人做出澄清。
质疑人抓住这个问题不放的时候,又怎么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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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17 11:48:59 |只看该作者
“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找不到依据就说明是可以的,我认为那优惠率(%)中的%只是起示作用,就像我们很多在落款时要求 (签字并盖章)一样,起到提示做用,说优惠率要用百分率表示。[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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