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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版权事件新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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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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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7:52:49 |只看该作者

11家知名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侵权

  人民网-市场报  李京华

  新华社电 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日前将雅虎网站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邻接权。记者6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系列案。

  据悉,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EMI唱片集团、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诉称,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张音乐专辑,共计229首中英文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

  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还诉称,雅虎网站的经营者通过整理、提供歌词、铃声等具体歌曲文件信息方式,诱使、参与、帮助他人提供视听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对这些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50万元等。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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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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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14:44:26 |只看该作者

阿里巴巴拒赔四大唱片集团

  南方日报 记者 陈亮

  声称为打击网站擅自将自己拥有的歌曲连接下载,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联手将雅虎中国的经营者阿里巴巴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50万元。日前,此案已经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四大唱片集团屡败屡战

  据悉,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EMI唱片集团、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环球、正东、华纳、百代、索尼等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诉称,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张音乐专辑,共计229首中英文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

  11家唱片公司还称,雅虎中国的经营者通过整理、提供歌词、铃声等具体歌曲文件信息方式,诱使、参与、帮助他人提供视听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对这些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

  因此,四大唱片集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侵权,并赔偿四大唱片集团约550万元人民币(合71万美元)的损失。

  此前,这些国际唱片巨头曾经于2005年8月联手起诉百度,不过,北京市一中院于2006年11月驳回这些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称 唱片公司胜诉可能性较小

  而这次起诉雅虎中国,有法律界人士称其本质上与当初起诉百度并无区别,因此唱片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小。“更重要的是,此案由当初判决百度案的同一家法院来审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

  一位曾经担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代理律师的人士也表示,虽然并不方便对此案发表评论,但他认为对于唱片公司而言,此案“有风险”。

  “我们认为,已经有一个明确的先例摆在那儿了,搜索引擎公司不能对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负责。”雅虎中国方面称,“作为搜索引擎公司,不应对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负责。雅虎中国提供的只是一个链接服务,而并非下载服务,只有用户点击搜索到的网址,才会链接第三方网页。雅虎中国已经充分地履行了法律义务”。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判例法,因此,即使有唱片公司败诉的先例,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搜索引擎仍然面临风险。

  唱片公司与互联网合作是趋势

  既然面临着很大的败诉风险,为什么这些唱片公司还乐此不疲地不断上法庭呢?

  有业内人士私下表示,唱片公司也知道自己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强硬的姿态有助于自己在与搜索引擎的谈判中获得有利的地位。“事实上,互联网是一种趋势,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唱片行业这几年确实行情不好,但是完全怪罪于互联网也不合理。”该人士称。

  竞争是存在的,但是更应该合作。唱片业这样的传统行业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与互联网这样的新技术接轨,而不是始终摆出一副对立的姿态。实际上,合作的先例已经有了不少。

  2007年1月16日,百度宣布与百代达成战略合作,根据协议,百代授权百度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供网民在MP3搜索上免费试听,百度和百代今后将通过广告商的赞助进行分成。2007年3月15日,新浪正式宣布与环球、SONYBMG、华纳、百代以及滚石等五大唱片巨头进行战略合作,通过无线音乐和在线音乐业务的全面整合,提供一站式正版下载营销平台。

  这些事例说明,合作才能带来双方的共赢,而对立对彼此都没有什么好处。也希望真如某些人猜测的那样,唱片公司这次的起诉只是为了表明一种姿态而已。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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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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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3 13:09:23 |只看该作者

夸克网拟起诉迅雷下载侵权 迅雷称事不关己

  新浪科技讯 4月13日上午,夸克网品牌总监边涛对新浪科技表示,已经完成对迅雷涉嫌提供盗版下载的侵权行为的取证,如果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前迅雷仍没有积极的回应,就会提起诉讼。

  边涛表示,夸克网独家买断了《三峡好人》、《父子》、《面纱》等影片的网络版权,而迅雷提供了这些影片的盗版下载链接,影响了夸克电影网用户流量,进而严重侵害了夸克电影网的商业利益。边涛称,夸克网的商业模式是通过网络院线联盟让网民可以免费看到这些电影,夸克网通过贴片广告,按照最终观看这些影片的用户数量来获得收益。

  迅雷并没有直接提供下载,但通过迅雷下载平台搜索,可以搜索到下载文件的链接地址,并可用迅雷软件下载。迅雷公司新闻发言人张玉波表示,迅雷只是提供了一个下载的工具而并没有在网络上提供影片,那些影视资源和文件都是迅雷的用户和其他网站上传的,迅雷并不存在盗版问题。

  边涛表示无法接受迅雷的说法,他认为虽然这些影视文件确实不是由迅雷直接提供,但是迅雷在搜索结果中应该删除盗版文件的链接。边涛还表示,迅雷是一个应用广泛的下载工具,夸克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积极引导业内厂商和用户使用正版视频内容,与业内厂商多合作,共同促进行业的发展。边涛甚至表示,将来也不排除与迅雷合作的可能。

  这不是迅雷第一次遭遇版权问题,今年1月,谷歌(Google)刚刚宣布投资迅雷时,美国电影协会即要求谷歌敦促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禁止用户下载盗版电影,并且不排除进一步采取起诉行动。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国电影协会目前正在和迅雷商谈合作。

  4月13日上午,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虞俊表示,目前他不方便对夸克可能起诉迅雷一事发表评论,这要看法律的判决,对于是否在与迅雷接触的问题,虞俊称目前无法回答这一问题。

  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对新浪科技表示,她对夸克与迅雷之间的具体情况还不清楚,但类似这种版权的问题,主要的判断依据取决于页面,看被诉方在传播内容过程中扮演的是平台服务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的角色,如果是平台服务商,那么就会被判没有侵权;但如果是内容提供商,则会被判侵权。王斌认为这种诉讼的影响会非常大,可能会改变和调整整个产业链结构、商业模式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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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3:16:59 |只看该作者

雅虎被判向唱片公司赔偿21万 沈建明表示将上诉

  新浪科技讯 4月24日消息,11家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音乐搜索侵权案,法院判决雅虎删除涉案歌曲,并赔偿唱片公司21万余元。雅虎中国副总裁沈建明表示,将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这是唱片公司起诉搜索引擎MP3搜索,第一次获得胜诉。2006年,百度因为MP3搜索也曾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不过之后该公司与娱乐巨头MTV达成了战略合作,而且在MP3搜索案上也获得胜诉。

    沈建明透露,派人参加了案件的宣判,但目前尚不清楚具体情况。之前,11家唱片公司联手向阿里巴巴索赔550万元,遭到了阿里巴巴的拒绝。

  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11大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集中进行了宣判。

    法院判决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据悉,11家原告包括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环球国际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百代唱片有限公司、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水星唱片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对涉案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以及相关链接服务;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并提供相关歌曲的音乐盒服务,存储用户搜索到的歌曲链接,方便网络用户试听和下载。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发出断开相关链接的通知,但被告未删除相关链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通过分类列表、提供关键词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被告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在接到原告合乎法律要求的相关权利通知后,断开了原告提供了URL 地址的相关链接,并在雅虎网站公告栏中进行了公告。原告要求断开所有侵权链接的要求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上载并传播涉案229首歌曲并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对229首涉案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原告曾两次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事实的存在,提供了有关权利人录音制品的信息,要求被告删除与涉案专辑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被告收到上述函件后,即可以获取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相关信息及被控侵权的相关歌曲的信息,应知其网站音乐搜索服务产生的搜索链接结果含有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内容。但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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