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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老百姓拥有免于“被公证死”的权利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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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09:4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观点1+1:老百姓拥有免于被公证死的权利

人民网 2012113016:1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开栏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老百姓拥有免于被公证死的权利

背景:一个多月前,健在的骆老太被公证死、房子被陌生人以儿子名义继承。无独有偶,69岁的罗娭毑也遇到类似情况:亲生儿子把我公证死了,占有我的房子后,抵押出去还债。这两起事件的公证书均出自长沙市蓉园公证处。

湖南红网发表毕文章的文章:该公证处在很短的时间内居然公证死了两位活着的老人家,这是一般的错误吗?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最起码应该向受害者道歉吧?他们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对待记者的追问脸不红不白的,就好像啥事都没发生一样坦然自若。出具公证书的刘某在电话里称没印象,不记得出具过这样的公证书;该公证处一名负责人称,他对此事暂不知情。他们的抵赖是徒劳的,白纸黑字的公证书就是证据。他们在办理公证时,没有严格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正是因为他们玩忽职守才造成两位老人家被公证死。受害人应该向司法部门反映情况,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假的公证事项,那绝对属于违法行为,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试想,公证处都不公正了,竟然比阎王殿还厉害把大活人轻而易举地公证死了,这是对法律的嘲弄,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

小蒋随想:这种事以前也听说过。说到底,是公证处的办事流程存在问题,缺少对申办材料的核实把关。像公证死,当事人只要提交医院或公安机关开出的死亡证明,就可以办理。但在办证满天飞的当下,医院与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也可以伪造。如果有人拿假的死亡证明给公证处,公证处往往不会辨别真伪。此类事件如果闹上法庭,通常会判决公证处撤销不符合事实的公证,再撤销房产的产权变更。但是,如果房子被骗子转卖,卖房款又被挥霍,处理难度将大大增加,甚至判决了返还,被告却已经没有可追缴的财产。换言之,杜绝此类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公证处的审核把关,公证处不能把自身的工作缺失责任全推给骗子。公证对当事人的影响与后果极为深远,必须慎重考量,切实核实情况。否则,无妄之灾说不定哪天就会降临到你我头上。而免于恐惧是公众理当拥有的权利。


保存时间:2012/12/3
原标题:观点1+1:老百姓拥有免于被公证死的权利--观点--人民网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2/1130/c1003-19755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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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4 13:37: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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