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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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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01:48: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简称《范本》)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
9月28日,机电司招标处在西宁召开了《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修订研讨会,全国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招标机构及企业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代表对《范本》的修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
《范本》的修订依然由安徽老钱执笔。
本次《范本》修订的依据是,即将颁布的原13号令修订版(即将完成修订)。
本次《范本》修订增加了综合评价法(由安徽老钱撰写)。综合评价法的依据是311号文件。
各位同仁若对《范本》的修订有建议,请跟帖,将尽可能地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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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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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43:2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版本称为标准文本,各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版本称之为范本很合体,既有级差,又有行业特色。实际上,现在象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都制定有行业的招标文件范本。国际招标毕竟与国内招标还是有所区别,没有必要强加商务部与九部委一起制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不过我也所疑虑,综合评估法列入国际招标文件后,因跟国际评标规则有重大区别,“老外”是否适应人为主观评价,会不会增加“暗箱”质疑投诉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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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22:47:10 |只看该作者

回 实习120 的帖子

实习120: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法理应该归属于综合评价法,没必要再出台新的综合评价法。
老朽以为,现今所有的评标方法都属于综合评价范畴。
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属于综合评价范畴。评审,即为综合评价。
名称不同的各种评标方法的区别在于:综合评价的方式不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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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招标中心太牛了

45#
发表于 2012-11-26 16:35:15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法理应该归属于综合评价法,没必要再出台新的综合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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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2-11-23 11:46:50 |只看该作者
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应强制招标机构作为评委会成员。另外,各省对对评委会最低人数的界定也不一致,有的5人就可以,有的省7人才可以。能否借此机会明确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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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2-11-23 11:23:06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也套用《条例》,属于蠢到没边的行为。。。。。希望修订13号令能改变这些,要不没法做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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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19:30 |只看该作者
这几天收到机电办通知,要求按照《条例》要求评标报告出具后3天公示,很遗憾,《条例》这么个明显是由工程招标人士制定的东东也要适用到国际招标上,感觉商务部这帮人应该没参与到这个《条例》制定当中,或者是说不上话。。。。。

比如这个3天公示的条款,用在工程招标交易中心的平台上,那当然没有问题,当天都可以公示,因为从理论上说,工程建筑属于无差别的“商品”,只要按照设计规范做,谁中标都可以完成这个工程。但是设备招标,尤其是高精尖的国际设备招标,业主需要时间来评价投标人的设备是否有缺陷,是否有缺漏项,以及由于国外供货带来的各种问题,怎么可能3天内就做出结果确认?!机电办都是一帮小孩,没有国际招标实践,就知道死搬条例。唉,10几年下来,最大的体会是,国际招标的夹板气太多,谁都不敢得罪,如果说还有乙方,咱们恐怕是乙方的乙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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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2-11-22 21:31:54 |只看该作者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钱老,已经发了,请您查收,专业知识上以后又机会的话晚辈还要多多向前辈请教
谢谢,已收到。
不过,你发来的是第二册,不是第一册。
商务部修订的是第一册。
第二册是使用者按项目自己编制的,当然也可能会给一个格式。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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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2-11-22 16:41:34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谢谢!请发过来。一定认真拜读。email:laochan2006@163.com
(2012-11-12 16:51)
钱老,已经发了,请您查收,专业知识上以后又机会的话晚辈还要多多向前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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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2-11-20 01:44:50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我提一个小问题,仅供参考。如提得不对,多多海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貌似综合评价法没有法律依据哦。
     
        原13号令只是部门规章,没有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增设其他评标办法的权限。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里,有国家经贸委会签。商务部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合并成立,我理解其对后两者是继承关系,其制定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是要受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制约的。


       另外,前面学以致用网友提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范本问题,我觉得提得很有必要。回避这个问题,商务部的标准文件始终存在一个合法性问题。

       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


感谢你对商务部《范本》的关心。老朽将一一回答你的问题。

一、关于综合评估法和综合评价法的问题。
老朽曾于2008年给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此问题提过建议。有关部门也给了回复。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5736 

现摘录如下:

建议将“综合评估法”更名为“综合评价法
建议理由:
(一)“评估”与“评价”的词义是有区别的
评估,系指评定和估计,是对具体事实的评判(或审核)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均未找到解释。)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
通常,评标时,首先是对投标人的各种评价因素进行计算或评估。计算包括:算术修正(如果有);投标报价的偏差率,等等。评估的内容很多,例如,对投标保证金保函真伪的审核和判定;根据投标人的实力和组织安排对其是否有能力按期完工作出评估(评判和估计);等等。
在上述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再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优劣程度)作出评定,作出排序。如所周知,评标的目的和过程,就是评定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评定其投标的优劣,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因此,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作出评定的方法,只能称为“综合评价法”,而不能称为“综合评估法”。
(二)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用的是“评价”,而不是“评估”。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范本应该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
十、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Laochan评论
谢谢认同我的建议,并认为我的建议“很有道理”。但是,遗憾的是,为什么不采纳“很有道理”的建议,为什么拒绝进步呢?
     
二、用“综合评价法”是否合法的问题。
老朽已声明多次,不是学法律的。老朽还真不明白,商务部用“综合评价法”违法了吗?如有违法之处,请明示。
   
三、关于商务部的权限。
老朽对国家各部委的权限,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更没有兴趣研究。但老朽以为,商务部的13号令属部门规章,7部委的12号令也属部门规章。老朽不明白的是,总不能因为7大于1,7部委的规章就可以去管商务部的规章。
      
四、关于《标准文本》和《范本》的问题。
老朽在上面的帖子中已作了说明,不再赘述。
     
五、关于世行和亚行规则是否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你说,“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可是一个很大的原则问题。还请歌者乐山明示,在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到底引进了哪些世行和亚行规则,又有哪些未能“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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