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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可用母公司资质投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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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9:43: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子公司不可用母公司资质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10月24日 10:5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案例回放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的招标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Z公司的质疑。Z公司认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S公司使用其母公司Y公司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规定也与国家环保部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及国家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5号)的有关规定相矛盾。Z公司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两次质疑均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Z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阅了此次采购的相关文件,发现中标人的资格条件中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部分,母公司与子公司虽存在重大关联,但按规定子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自己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并对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母公司下属的惟一参加本次投标的一家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凭借其所属的母公司授权文件或承诺文件参加投标的,该情形下一旦其被接受参加投标,应当被视为或等同于该母公司直接参加"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资质设定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章存在明显不一致,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博士认为:

在上述案例中,有一个不少从业人员都比较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子公司能否用母公司资质来投标?从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和立法理念来看,法人是要独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也不例外。因此,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不能用母公司资质来投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是可以用母公司资质的。从现实角度来看,似乎有些子公司与母公司关联性相当强,甚至就是同一个团队,只是出于经营需要而注册了分公司,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子公司代表母公司合情合理,但这是不合法的。

本案例中采购标的是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根据《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0]5号)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独立申请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获得的资质证书。子公司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用母公司资质来投标的子公司是没有资格成为合格中标人的。

上述案例中还涉及一个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的问题,很显然,招标文件不可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因为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发出的合同邀约,如果投标人一旦响应了招标文件并最后依此订立了合同,而这份招标文件中含有不合法的内容,那中标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因此招标文件作为合同要约,首先必须保证其的合法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10月24日第1377期3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2/10/24
原标题:子公司不可用母公司资质投标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case/20121024/case_453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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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6 15:27:25 |只看该作者
上文有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是可以用母公司资质的”。个人认为该描述不妥。


1、按公司法定义,母公司与子公司对应,公司和分公司对应。所以,该条中应该是“用公司资质”而不是"母公司"。
2、虽然分公司属于投标人中的其他组织,但因为分公司不是法人,无法取得相应的公司资质。所以投标时只能用公司的名义去投标,投标人应当是公司。而该条是”可以用母公司资质“,意思是投标人是”分公司“。

个人觉得不妥。

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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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8 14:50:1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5)款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它组织”。由此可见,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要取得总公司的授权,可以参加投标。当然,具体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比如:有资质的限制的时候,就只能总公司出面投标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独立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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