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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采购人拖延付款案例分析(上)[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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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7:33: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分析:某地检察院采购一批网络设备,南京地区的中标人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供货、安装、调试, 1月份工程圆满结束,采购单位也很满意,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出具了项目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供应商到采购中心办理好了付款申请,到财政局付款时,单位帐户没有钱,而且政府采购部门审定的发票要给单位会计处理,自然取款又增加了手续,提高了难度。截止7月底十几万的款项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而且来回奔波好多次,采购中心没有办法,而审核资金来源的采购监管部门也只是耐心解释,中标人欲投诉又怕伤了和气,采购人只是强调没有钱,而且当时的经办人人已经调动,而且该院包括大楼工程在内项目欠款较多。此事还在拖延,不知什么时候能够解决。
   
    分析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供需双方合法利益的有效保证手段,政府采购机构是合法组织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规范实施采购行为,满足采购人合理需求,同时也要保证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这些权利包括及时取得合同款在内。然而资金审核制度,以及政府采购专款专用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导致采购中心对资金管理无能为力,有些采购中心没有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权,涉及到预算单位采购项目时,先由各分管口子的财政主管部门审定该项目的可行性,是否可以纳入计划内款项,审定以后,再由采购监管部门负责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资金情况审核,帐户上有资金即予以下达采购计划,而不管其是否被挪用,而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个环节上。至于没有资金“带病”采购的情况,其中原因就比较复杂了。采购单位根本没有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也不怕中标人上法庭告状,该院甚至置自己执法者的地位于不顾,知法犯法,由此及彼,可以看出目前体制下供应商承担着多少负担,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在普遍不守诚信的社会制度中,社会心理定式似乎没有诚信这个概念,或者按照儒家的观点在五伦之内才讲诚信,这种态度融汇到政府采购领域,使政府采购面临尴尬局面。
   
    专款专用实施困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当事人都知道及时付款的主要性,它是政府采购形象树立的基础性保障,是法律得以正常实施的重要保证,不可想象政府采购制度导致付款方式混乱将是什么局面。目前绝大部分采购中心在合同款项的支付方面是成功的,有许多经验可以吸取,但依然有少数地方在资金支付问题上存在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资金紧张,是“吃饭财政”,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执行。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极其有限,但领导为了搞政绩工程,不惜大兴土木,面子是上去了,而留下一大笔债务。这种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以后,才会引起重视,国务院要求及时清理债务,但落后地区要想清理完所有债务谈何容易,新的工程还要上马,老债尚未偿还,恶性循环情势越来越严重。这些投资项目绝大部分是经过政府采购或者工程招投标的,于是矛盾集中反映在政府采购层面上,财政部门不能解决此问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吃饭财政还要解决公务开支与人员工资,而且标准还在不断提高,不然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于是根本没有资金搞政府采购预算,即使有了预算制度而且严格执行编制项目,也没有预算资金的及时划拨,实行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无从谈起。
   
    二是监管工作缺乏创新力度。针对客观存在的付款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的监管部门就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有任何畏难情绪与保守思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框架性概念,是考虑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性,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除了国家明确的统一标准外,尚有大量的工作有待我们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结合当地的丰富实践,开展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才能为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正常开展指明方向,理清道路。然而少数监管机构的行政不作为确实变相纵容了或者说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付款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不是不能为而是不作为,在这种环境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就面临着挑战。
   
    三是采购机构不能进行采购资金的审核结算,却承担了供应商不能及时付款的责任压力。现在有一种倾向,凡是涉及到资金审核的就得有财政部门说了算,不管是财政部门什么科室,都有这个权利;而采购中心由于是采购项目的组织者,一旦供应商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往往都归罪于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其实是替监管机构背黑锅。当然在目前的运行体制中,也有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资金结算的,但这种情况很少,特别是已实行采管分离后的采购中心具有付款审核权更是这样微乎其微,其实不管采购中心是否已经实行采管分离,是否设立在财政部门,我们认为从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角度着言,付款审核应该是采购中心份内的事情,各地的积极探索也证明这种机制是有效的。但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全国范围内还有不少采购监管部门继续把持资金的审核结算关,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采购中心负责合同资金审核给付,要与政府采购的专款专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到位,否则将没有依托的基础,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履行合同付款的职责,可以有效解决采购资金出口问题,只有充分担当起应有的政府采购职能,才能分清执行与监管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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