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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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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08:4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果投标文件中有缺漏项的投标人中标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以哪个价格签订呢?中标价?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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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3 09:46:44 |只看该作者
以评标价为准,评标价和中标价一般应该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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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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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3 14:21:39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一下,我也是在看实务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想到的,不知道实践中是怎样操作的?如果某一投标报价有了缺漏项,一般是实行就高原则,就是用所有投标价中此项的最高价进行加价。但是如果这样,仍然能中标的话,再按评标价签订合同肯定就不合适了。应该用哪个价格呢?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再对缺漏项进行谈判,又涉及到违法,因为合同签订时不能再对价格进行谈判。用投标价呢?又因投标人有缺漏项而显失公平。
个人观点:合同签订按照投标价格,对于缺漏项目按照合同变更进行追加,由合同双方按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商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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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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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5:16:14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不是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缺漏项的补足部分作为中标通知书的附件发给中标人,签合同时,由附件中增加的价款加上投标报价组成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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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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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5:49:45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中标通知书按照中标价照发。合同中的缺漏项价格由中标人解决,如果缺漏项有后续供货的,安供应商中最低价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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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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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6:29:20 |只看该作者
申请工程类资质暂定级的财务报告的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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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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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6:40:55 |只看该作者
要么是废标(招标范围未响应),要么重新启动评审程序,再次评审。不能以评标价和中标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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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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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7:23:33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仔细研究一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关内容后,再来看我所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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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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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3 21:57:0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在签订合同环节中,可以就此“非实质性内容”的缺项处理方法通知中标人,并经中标人认可,然后由中标人最终确定最终中标价格。
在《招标投标法》46条和《条例》57条中,只是说明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我认为,因漏项而需要调整价格的部分不属于实质性内容,是可以对其进行修正的,但前提是要经过中标人认可。
以上是我的理解,有意见不同的同学,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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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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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22:36:41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说,中标价就是投标价也就是合同价。

但是,如果在评标阶段,对于算数错误的修正,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中标价=修正后的投标价,合同价总是等于中标价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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