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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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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20:2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赣府厅发[2012]44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2-07-16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M00010-0202-2012-0006
  责任部门:综合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 ○ 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发改委 省政府法制办 省监察厅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学习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作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防止虚假招标,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是全省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形成的迫切需要,是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广泛宣传。 省普法办要将《条例》列为2012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之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南都市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实施。

    (三)深入学习。 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对《条例》的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省国资委要组织对省属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设评标专家库的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省招标投标协会要组织开展对会员单位进行培训。设区市各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二、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范围。 凡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 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含办公厅、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报同级法制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 2012年7月10日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填写《省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表1)(清理意见应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拟修改的规定还应提出具体修改方案)报省发改委,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本辖区内县(市、区)的清理意见于7月10日前报设区市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于7月20日前填写《设区市招投标规定清理表》(附表2)报省发改委,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汇总后的各部门初步清理意见发各有关单位,并于2012年8月组织召开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达成的共识,制定部门确定最终清理意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将清理结果于2012年12月5日前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2012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本设区市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以及现行有效规定目录,一并报省发改委,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厅。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二)加强监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项目审批、核准等环节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核准。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必须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招标内容核准手续。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评标过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防止签订“阴阳合同”,防止“低中高结”、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规范监督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违法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投标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已有的登记备案事项要予以取消。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各设区市发改委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局于2012年9月30日前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附件:1.省直部门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2.设区市招投标规定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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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20:28:40 |只看该作者
希望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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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22:31: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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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0:22:03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建委啥时候能这样呀?!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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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8:32:11 |只看该作者
慢慢就会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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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8:55: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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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9:09: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还是有难度的,住建部很牛的,真的很牛。发改委也很牛,也真的很牛,所以最后结局就变成了顶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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