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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实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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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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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7:2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6.1.1项中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公式中的价格指数的确定是由( )。
选 项: A: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B: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约定  C: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时商定 D:由国家价格或统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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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7:29:12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两种答案A或者B,到底是A还是B呢[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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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2-7-26 18:34:41 |只看该作者
A[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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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2-7-26 18:40:07 |只看该作者

回 angel-sun 的帖子

angel-sun:A[s:125] (2012-07-26 18:34)
详见:《实务》P14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中,可调总价合同,此处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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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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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9:05:01 |只看该作者
  (1)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
  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划分,有以下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一个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
同。这种合同类型通常适用于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
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
够自行负责,准确计算工程量。发包人即使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报价参考,不对
其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没有约束力。总价合同又可分为
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
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
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
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人承担了大部
分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投标人按照基准日期时的物价水平投标,计算暂定总
价,并考虑合同履行期内,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条
件、调价办法和因素调整价格的合同。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如一年
以上)、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
工程单报价并据此核定合同总价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
到合理的分担,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
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对实
际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的各分项工程数量是估计值。合同履行中,工程价款将根据实际
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调整,而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固定的。主要适用于工程数量难以确定
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在设计条件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的情况
下,合同履行中又需调整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即在每月
(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
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单价可调。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单
价,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约定的要素价格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
约定的条件、因素和办法对合同单价和总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合同结算价格。
  3)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补偿合同。合同价格中工程成本按照实际发生额确定
支付,承包人的酬金可以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费、利润的固定额计算,或按
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的浮动比例计算。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
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风险小,
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
意控制项目成本。一般适用于核定合同价格时,工程内容、范围、数量不清楚或难以界定
的工程建设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因素
  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不同,合
同各方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合同类型
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由于不可预测因素少,
风险小,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
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项目的风险也大,一般宜
选择可调总价或可调单价合同,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
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
行选择。反之,如果愿意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较大的响应权,发包人选
择合同类型时,受承包人的意愿影响较大。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
较高,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
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发包人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
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比较合适,也可选择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如
果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已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变化时,此时单
价合同为比较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成本加
酬金合同比较合适。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发包人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
不同的合同类型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不同。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
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
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
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
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
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
多,承包人很难接受总价合同类型,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纯考虑
自己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和承包人的承受能力,应本着合理分担风险的
原则,选择适宜的合同类型,否则必然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3)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
  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一般应当选用现行《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
合同条款),同时结合相关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条款或国际常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根据招
标项目具体特点和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结合并对照使
用从而共同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
点对以下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工程质量控制条款。工程质量的优劣将决定和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使用,以
及工程投资项目效益能否正常发挥,投资能否按计划回收。工程的质量控制包括招标人自
己或委托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按规范、规程,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质
量,监督检验施工质量,按程序组织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单项
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等。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控制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①工程质量要求(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款)。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按合
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质量要求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所以专用合同条款应要求工程质
量验收按照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管理(通用合同条款第3条)。为了更好地控制工
程质量,发包人应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委托工程监理单
位进行管理。通过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工
程质量控制。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单位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管理者,其职责主要有
两个方面:一是法定义务,根据监理规范,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二是约定义
务,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发包人授权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
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专用合同条款应指明监理单位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
款没有指明的权利,例如,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确
定承包人因不利的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
知;决定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延长以及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
长;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当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一定金额
(如签约合同价格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一定金额(如签约合同价格的3%)后发出
变更指令;确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确定暂估价金额以及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等。但是,专用条款应同时约定监理单位行使相关权利时应当出示已经发
包人批准的相关证明。
  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合同条款第5.1款)。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
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原则上应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方式。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
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向监理单位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验
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
测试。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工程是否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模式,若采用此模式,还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发包人为加强对材料和工程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需采取的措施。
  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第5.2款)。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
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责任不
清,但在有些情况下,发包人为了确保某些重要的材料设备以及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货物
采购质量,可以采取发包人采购的方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对供
货的货源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由于供货厂家的责任,不能按时交
货,延误了承包人施工进度的,亦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
的程序,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并对交货批次、满足进度计划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同
时,合同条款应当注意几个细节:首先,在合同条款中,需要明确材料验收时三方的责任
和交接界面、交接方式;其次,涉及发包人供货的工程细目价款的计量支付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工程细目单价不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格,发包人按工程清单价格支付给承
包人相关工程细目款,另向供货商直接支付材料设备价款,两条支付路线互不交叉,但工
程合同价格没有完整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另一种方式是把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人相关工程
细目单价内,这种情况需要发包人将供货分规格单价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人统一按此
供货单价进行组价和报价,且可以约定合同供货单价固定不变,不受合同调价条款的影
响。发包人在每期支付工程款时,按当期实际的供货规格、数量以及招标文件列明的相应
单价核算,从承包人应获得的当期工程款中扣回。这种方式的核算工作稍显复杂,但由于
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人相关细目单价中,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合同工程的实际造价。
  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
第5.3、5.4款)。为保证工程质量,运人工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
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
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也有权拒绝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⑥隐蔽工程的检查(通用合同条款第13.5款)。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
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
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合同约定重新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者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
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
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⑦承包人的质量管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款)。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
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
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
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如规定应于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专用合同条款还应对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严格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
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如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完善检验手段、建立质量奖罚制
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等。
  ⑧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通用合同条款第13.3、13.4款)。承
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有权对承
包人的施工工程,以及任何为施工目的作业进行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
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⑨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
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
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
(或)损坏的原因: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缺陷责任期自实I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巾载明的日期为
准。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发包人提前接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自接收确
认的完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
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
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
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范围
与期限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建设行业有关工程建筑物与工程设备保
修范围与期限的具体规定。
  2)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①合同进度计划(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按期竣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
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应在专用合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专用合同条款应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承包人向监
理单位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和监理单位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
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值得注意的是,设计交底的安排也应当在其中给予相应
考虑。
  ②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款)。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
进度与承包人编制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
理单位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单位在
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限和监理单位批复的时限,且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仍应满足保证合同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
期内完成。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补充对承包人根据已同意的合同
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每年年底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的规定。该年度
施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
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为了便于合同用款的管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补充要求承包
人每季度向监理单位提交支付的详细季度合同用款计划。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
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专用合同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范围。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
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④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第11.5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
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
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上述原因的出现,并不一定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例如变更交货地点,可能影响费用和
利润,但并不一定影响到工期。
  ⑤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第11.5款)。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
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单位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
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
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专用合同条款可以补充监理
单位判断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过慢的方法,如除了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之外,承包人的实际工
程进度曲线在规定的安全区域下限之外时,监理单位有权认为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对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即使采取了赶工措施,但仍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工日期完工时,承包人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累计限额等。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比例支付的,还应规定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
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规定限额。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①变更的内容范围(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这里所指的变更是工程变更而不是
合同条款变更。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
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
维护合同公平。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
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
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
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上述变更情形对各建设行业均具有通用性,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
行,专用合同条款不宜删除此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但可以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补
充增加其他变更情形。
  ②变更权和变更程序(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5.3款)。规定了由监理单位根据变
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约定了提出变更的三种情形,一是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
发生变更的情形;二是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情形;三是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
变更的情形。对于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单位发出变
更指示。对于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对于
承包人认为可能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单位确认存在
变更的,应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
报价书,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
定变更价格。该通用合同条款应被熟练掌握。
  ③变更的估价原则(通用合同条款第15.4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
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
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
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专用合同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特别是对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情况,确定单价的难度比较大,应采取合适的方式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例如可采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进行商议,或综
合考虑在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确定价格等;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
项工作的价款不予支付;如果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承包人应承担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④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了两种价格调整方
式。由招标人选择使用。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
调整价格差额。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应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
同价格。
未标题-1.jpg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通用条款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
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
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
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专用合同条款首先应该约定是否进行价格调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承包的或工
期较短的,可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
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
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价格指数可
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
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相应价格进行计算。由招标人预先约定采用价格调整指
数,能够更好地保证投标价格的可比性。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应在投标
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通用合同条款还对采用价格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提出了粗略的原则,如果需要采
用这种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出详细的调价公式、材料价格信息来源、调价周期、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种类等。
  ⑤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款)。规定在基准日后,因法律
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
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⑥计量(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周期、单价
子目的计量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专用合同条款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合同的类型,约定单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总价
子目的计量方法等。例如,对于没有单价和工程量的总价子目的计量,计量支付的形式一
般有: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对于合同
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
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
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
间、方法和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
(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实际支付时,由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其实际形
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子目的支付金额。
  ⑦预付款(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规定了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
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性质上属于借款。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
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其中工程预付款的
额度以及扣回与结算办法应遵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预付款的具体规定。
  工程预付款只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分期拨付次数、每次付款
金额、付款时间以及预付款担保手续等应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工程类型和工程量清单
中子目内容等具体情况,由发包人通过编制合同资金流计划,以及参考类似工程的经验估
算确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办法可根据不同行业或
具体项目的工程量完成进度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单据费用的百分比支
付。承包人不需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保函,但需满足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预付条件后
发包人才能支付,如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
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单位认为材
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等。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
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可根据不同行业或具
体项目的工程量完成进度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⑧工程进度付款(通用合同条款第17.3款)。规定了付款周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内容、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以及如何对工程进度付款进行修正。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以及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
容,如付款次数或编号;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
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
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发包人在承
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
工28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涉及政府投资进
度款支付的,应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包人的约定应与财政部国库集中
支付相关规定相衔接,并应同时满足合同支付要求。
  ⑨质量保证金(通用合同条款第17.4款)。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
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单位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
证。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
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或占合同价格的比例,通常为合同价格的
5%,并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如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当期完成工程合同价值(不
包括价格调整金额)的10%扣留,直至合同价格的5%。
  ⑩竣工结算(通用合同条款第17.5款)。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单
位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时,可
要求承包人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并支付相应金额,有争议部分可进一步协商或留待争议
评审、仲裁或诉讼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向监理单位提交申请单的期限
以及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如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
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如果是政府投资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应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并满足本合同竣工结算程序的要求。
  ⑪最终结清(通用合同条款第17.6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完成
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财务账目尚未结清,因此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说明尚
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监理单位核查提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报送发包
入审核。若发包人审核时有异议,可与承包人协商,若达不成协议,采取与竣工结算相同
的办法解决。最终结清时,如果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的,按争
议解决程序办理。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向监理单位提交申请单的
期限。如果是政府投资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并满足本
合同最终结清程序的要求。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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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2-7-26 20:41:43 |只看该作者
那就是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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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金点子奖

7#
发表于 2012-7-26 22:41:12 |只看该作者
四楼回答的很详细,书都贴上来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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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2-7-27 08:30:43 |只看该作者
但是,请看实务书P216倒数第十行,书上说:如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时,可增加价格指数和权重表(见附件7-5)等合同条款由投标人填报
这又怎么理解?[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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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9#
发表于 2012-7-28 06:32:33 |只看该作者
困惑中,郁闷中!
这种考试,权威答案是什么呢?哼[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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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金点子奖

10#
发表于 2012-7-28 10:30:39 |只看该作者

回 321654987 的帖子

321654987:但是,请看实务书P216倒数第十行,书上说:如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时,可增加价格指数和权重表(见附件7-5)等合同条款由投标人填报
这又怎么理解?[s:89] (2012-07-27 08:30)
工程投标函附录的特点:招标函附录一般附于投标函之后,共同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投标文件中涉及关键性或实质性的同容条款进行说明或者强调。P216(工程投标函附录的特点)
由以上特点内容可以看出,投标函附录只是针对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的一种强调,也可以理解为这是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一种响应。正因为他的作用,即附录是发生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后,而实质性内容则在招标文件中早已做出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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