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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政府采购恶意串标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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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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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0:2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者从河南财政厅获悉,,日前河南省将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职责,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恶意串标等违规行为将处以2000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日前,河南省公布了《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以通过地方立法提高政府采购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据悉,《办法(草案)》共8章102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办法(草案)》完全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明确各方职责、严格采购程序、加大违规处罚等方面细化了政府采购的各项要求。

《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廉洁采购的原则,并将该原则贯穿到具体规定中。如将检察机关行贿记录查询引入采购活动;加大违规处罚的力度,对恶意串标等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罚款金额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除加大对恶意串标的惩处力度外,《办法(草案)》还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明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范围。


此外,将专家纳入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也是《办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据介绍,专家的评标权对政府采购结果有着重要意义,从概念上重新界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将专家纳入其规定范围,有利于明确专家责任,增强专家的法律意识。而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则是河南省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效,由该省财政部门建设的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不仅能实现网上选取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网上评标等传统功能,还将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等政府采购监管事务纳入了电子化管理规程,对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有着重要意义。

据悉,早在2011年,《办法(草案)》便被列入河南省政府立法调研计划;同年11月,经地市调研以及借鉴广东、深圳、海南等地政府采购立法经验,该省初步形成了《办法(草案)》;2012年2月,《办法(草案)》面向河南省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和厅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近期,《办法(草案)》结束了意见征集工作,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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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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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07:58: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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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0:10: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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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1:51:42 |只看该作者
恶意串标最高20W,如果走运中了的话可以得200W,为什么不做?更何况20W很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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