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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厅1.7亿元采购项目遭质疑“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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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08:5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10月底,四川省卫生厅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这个项目需要采购4.4535万台一体式计算机,涉及近1 .7亿元的采购金额,几乎所有的计算机企业都志在必得。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来获悉,这次招标被惠普、方正、同方等企业联合质疑为“量身定做”,而同一项目的部分软件采购至今没有结果,两次开标均以流标告终。
  供应商质疑招标“量身定做”
  据了解,四川省卫生厅的这次采购是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方案》文件制定的乡村卫生机构信息化改造项目,目标是为90%的村卫生室配备满足业务管理需要的电脑,10%的村卫生室配备移动PD A设备,开发与整合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所有县部署运行。
  由于立项时间在2010年,因此名称叫做“四川省卫生厅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惠普、同方、方正三家联合质疑的焦点是招标产品的技术配置。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是一体式台式机,要求intel双核处理器2.6G主频,内存为2G,硬盘500G,显示屏为17寸宽屏。
  这样的技术要求并不高,但“显示屏为17寸宽屏”引起了大家的质疑。三大厂商在质疑函中一致表示,17英寸宽屏一体机为联想独有,其他企业都是20英寸以上的显示屏。如果以20英寸以上显示屏的一体机与17英寸显示屏一体机竞标,那价格上明显居于劣势。
  海尔电脑则从另外一个方面对这个项目进行了质疑资质认证加分的设定。根据招标文件,本次招标有很多资质认证方面的分数,比如投报品牌销售量在ID C(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排名,排名最高的可以得到5分。海尔在质疑函中指出:“ID C数据排名对产品的质量、服务和前景已经没有实际参考价值。此项有严重的指向性,有悖公平竞争原则。”
  此外,海尔负责人表示,标书中“原厂商售后服务通过C O PC -2000认证的得5分”也是一个重要的质疑点,因为这个认证是总部设在美国的商业盈利性公司出具的,认证的合理性、权威性、实用性本身就存在问题。
  同时,对于项目采购一体机而不是常见的台式机,惠普、同方、方正三家厂商也在质疑函中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一体机是介于传统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之间的较高集成度的产品,是高集成度的主机和显示器集成为一体的产品,试想某个村卫生室一体机的某个部件出项问题,现场维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只能连同显示器整机一起运往厂商的维修中心进行修复,并不适合农村卫生院使用。且因一体机的高集成设计,可扩展性非常差,对于未来用户增加应用功能将无法实现硬件支持,他们一致建议转而采购常规台式机。
  和硬件项目一样,此次采购涉及的医疗软件系统以及另外1万台电脑的“四川省卫生厅县医院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也受到东软、中软等一些企业的质疑,问题同样是资质加分。
  软件项目的招标文件显示“供应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参与医疗卫生信息化相关的国家“十一五”、“十二五”、“863”、“技术创新基金重点科研课题或项目”以及参与制定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都可以作为加分项目,这部分分数达到12 .5分。此外,供应商还要提供在川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要缴纳28份才能获得满分10 .5分。供应商认为这些条款有比较强烈的指向性。
  四川卫生厅回应称质疑不合理
  面对多方质疑,采购人四川省卫生厅在2011年10月24日发出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参数质疑的复函》。
  四川省卫生厅认为,三大计算机厂商提出的质疑并不合理。
  首先,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大于等于17英寸显示器的宽屏一体机,因此各厂商也可以投报20寸英显示器的机型,同样符合招标要求,不是歧视性条款。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无论是ID C的销售业绩,还是ISO、CO PC-2000和H D I认证都不是专有厂商独有的东西,而是第三方出具的认证,所有厂商都可以去申请,因此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次,针对三家供应商质疑的“能完全按照标书细节要求实现功能的软件为联想独有”这一条,四川省卫生厅解释,随机附赠的应用软件方面,采购人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计算机生产商编写的软件,供应商可以为本项目采购商用软件,一样可以满足招标文件需求。
  至于一体机项目本身的问题,四川省卫生厅认为厂商的观点有失偏颇,采购一体化电脑的决定经过专家论证并无问题。因此决定不予更改,照常招标。
  而面对软件部分招标的质疑,四川省卫生厅则不予回应,只是称仍然按招标文件执行。对此,一些软件企业进行了“抵制”,不参加招标,致使两次开标由于没有多少企业参与而以流标告终。
  加分名目繁多影响充分竞争
  在这个项目中,所涉及的分数分布有如下几项:价格35分,技术30分,服务14分,政策功能(节能环保)4分,ID C销售业绩5分,政府采购万台合同数目6分,IS O认证两种2分,CO PC-2000和H D I认证2分,财务状况2分。
  CO PC证书为欧洲认证且在国内计算机生产厂商品中只有联想公司拥有;H D I认证体系国内也只有联想具备该项认证;而同时拥有节能、环保两项认证的也仅有联想一家,这样的分数设置是否合理?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这一条,采购人可以针对项目的特点提出特定的需求,但前提必须是“合理”。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赵勇也认为,资质加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需要的资质是否是采购项目所需要的;第二,能否形成有效竞争,如果所需要的资质仅仅是少数厂商所独有的话,那就有指定品牌的嫌疑了。
  各项加分的存在,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很大的影响“对于计算机产品而言,这是一项十分成熟的产品,各个品牌的技术相当,主要的竞争集中在价格上。而各项加分过高是很不合理的。加分不是不能有,但是必须是合理的,而且分值不能太高,否则只能影响价格竞争。现在的计算机基本都是组装的,各个品牌的技术差异不大,政府采购项目中,应该更多地考虑价格和服务因素。”同方电脑商用系统公司总经理张伟表示。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特聘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金翔表示,对于通用类产品而言,5分或者10分的品牌分以及销售业绩分过高,3分以下比较合适,太高多的加分项易导致不公平。
  金翔解释说“如果过分看重以往的销售业绩和品牌,一些新的品牌就很难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二三线品牌也难有上升空间。应该给新的品牌赢得竞争的机会,否则新品牌在这个市场得不到认可,失去信心,很可能退出政府采购市场。这样做有可能导致一家独大,最后导致垄断,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应当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充分竞争。”(来源:西部网)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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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20:37:16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评:采购招标如何走出“量身定做”质疑

新华网 2012年05月04日 08:36:37 来源: 新华网

张枫逸

2011年10月底,四川省卫生厅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需要采购4.4535万台一体式计算机,涉及近1.7亿元的采购金额。这次招标被惠普、方正、同方等企业联合质疑为“量身定做”,四川省卫生厅对此表示否认,称不会更改招标要求。(5月3日《经济参考报》)

为村卫生室采购电脑,加快基层医疗信息化步伐,这本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好事,可“量身定做”的质疑,却为其蒙上一层阴影。在一些计算机厂商看来,“显示屏为≥17寸宽屏”的技术要求,明显有利于独有17英寸宽屏一体机的品牌,而加分方面,一些分数不低的资质认证项目,也是唯独某品牌才有。尽管四川省卫生厅回应称,要求大于等于17英寸显示器的宽屏一体机不属于歧视性条款,相关资质认证也是所有厂商都可以去申请的,并不存在差别待遇,但显然,这样的回答在供应商看来并不足以自证清白。

事实上,这起采购风波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京石客运专线、哈尔滨地铁招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采购巡查摩托车等一系列采购招标项目,频频陷入“量身定做”质疑。除了少数招标项目被查出确有猫腻,更多的则是陷入“投标企业质疑,招标单位否认”的僵局。这不仅有损公开采购的阳光形象,也直接招致相关企业用脚投票,影响了招标进程。

采购招标是否公平公正,事关政府的公信力形象,更决定了采购的质量,因此,采购招标亟待走出“量身定做”质疑,以不偏不倚、清清白白的面目示人。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然而在现实中,一些采购恰恰是因为莫须有的特定条件遭到质疑,京石客运专线客服系统招标要求“关键设备必须具备时速250公里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的应用或供货业绩”,就被专家质疑为莫名其妙,涉嫌变相指定供应商。要想避免这一点,采购人在提出特定的需求时,必须证明该条件对于采购的必要性,否则不能以此抬高门槛。

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透明度越高的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的生产商越多,竞争的激烈程度越高,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少,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采购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从而更好地节约纳税人的税款。这就要求每个竞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让其在一个自由平等的舞台上充分博弈,而不能以某个厂家的规格为标准采购通用类产品,把少数企业独有的资质认证和荣誉称号设为加分项目。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排斥其他企业投标,实则暗设陷阱,让一些企业未曾落子、先输一着,造成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局面,最终损害采购人利益。

此外,一些质疑往往并非空穴来风,少数招标文件中的确有些瓜田李下的感觉,带有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偏向性,对此,单靠采购单位自说自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自证清白。因此,有必要建立仲裁制度,一旦出现争议,由无利益关联的第三方进行调查,解疑释惑,理性纠偏,从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让招投标双方都能心服口服。



保存时间:2012/5/4
原标题:新华网评:采购招标如何走出“量身定做”质疑 - 新华评论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2-05/04/c_1118836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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