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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条例》第五条中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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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1:35: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条规定与国办发【2002】21号文“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条例》第五条中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就是21号文件中的“有形建筑市场”。这就是说,《条例》解决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问题。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没有规定县设立;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是指设区的市只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三是给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四是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五是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怎样理解“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查阅有关文件对这句话并没有判断标准。从字面上讲,“营利”与“盈利”是有不同含义的。“盈利”是指企业单位的利润,或称获得利润。而“营利”是指谋求利润。具体讲,包含这样三个含义:一是不能以实现利润或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经营收入不得分配利润;三是收费只能以弥补成本略有盈余为准。
       有形建筑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基本实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交易行为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的转变,不仅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而且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条件,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早在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見》;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又十分明确地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为为招标投标提供服务。因此,有形建筑市场要继续秉承服务的理念,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场所设施,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全方位的服务;其次,要进一步加快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条件;第三,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和电子化招标投标提供优良的服务。


摘自:《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顾问  年福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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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0 21:36:54 |只看该作者
看来“交易场所之争”是一个重要的《条例》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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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1:37:33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一回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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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17:33 |只看该作者
我们区和市各有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不是按条例规定,区里不能再设立交易中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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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2:22:37 |只看该作者

回 pxgm 的帖子

pxgm:我们区和市各有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不是按条例规定,区里不能再设立交易中心了? (2012-04-10 22:17)
条例没说,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能设置交易中心了,应该可以的。

只是怕到时,市政府会拿条例的规定让区的交易中心合并到他那儿。——因为利益关系,而不是条例规定的。

条例也只说了,市“可以”设,并没有强制设,也没有强制区县不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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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8:26:15 |只看该作者
我的初步理解: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显然是经过仔细推敲的:它可以包括“有形建筑市场”;但是,后者是隶属建筑系统的,却不能完全包括各种各样的招标,比如:政府采购;设备类别的招标;服务类别的招标。甚至什么“土地招标”;“广告招标”,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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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9:11:30 |只看该作者
不确定的因素很多,示范如下:

《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1)地方(2)人民政府(3)可以(4)根据实际需要(5),建立(6)统一(7)规范(8)(统一规范9)的招标投标(10)交易(11)场所(12)(交易场所13),为招标投标活动(14)提供服务(15)。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6)不得(17)与行政监督部门(18)存在(19)隶属关系(20),不得以营利(21)为目的(22)。”

个人理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建立一个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市场内的管理人员有事业单位编制,更容易实现这条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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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1:40:57 |只看该作者
区里应该是可以设的,我们FS市每个区都有,唯一一个没有的这个月也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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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2:44:44 |只看该作者
有的乡镇都有所谓的“招标中心”!

请看某地的一则通知摘录:

乡镇招投标中心是各乡镇、行政村进行县政府规定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交易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接受县、乡镇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和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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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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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5:14:40 |只看该作者
2003年11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中提出““有形建筑市场”这个概念,其主要职能定义为13条,基本上与现在的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职能一样,但规定的更加具体一些。职能分别为: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管理和服务功能。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6、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8、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9、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10、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驻场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实施社会公示制度,抓好督办整改工作。
        12、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3、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与“有形建筑市场”所行使的职责,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只是名称不同而已![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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