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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铁招标文件疑量身定做 排除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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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09:0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彬 王涛
  
  东方网3月1日消息:近日,记者发现,在《哈尔滨地铁一号线一、二期工程给水系统电保温系统供货和安装》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连串荒唐事:一方面,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某设计院设计的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另一方面,由黑龙江招标公司代理的此次招标,中标的却是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紧接着,在发现中标的北京航信伟业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伟业”)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后,却让航信伟业写了一份《承诺书》进行“补救”。
  
  荒唐事之一:招标文件被指量身定做
  
  2011年9月9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哈尔滨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二期工程给水系统电保温系统供货和安装》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其中《哈尔滨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二期工程给水系统电保温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水管电保温发热电缆应采用国际名牌产品,具有厂家统一制造的内部拼接的隐形接头。
  
  记者了解到,水管电保温系统是车站、区间给排水及消防系统的重要设备,它利用发热电缆对需要保温的给水、消防、排水等管道进行加热保温进而达到管道防冻目的。
  
  消息人士表示,目前全球具备隐形接头的发热电缆只有挪威耐克森发热电缆,挪威耐克森授权黑龙江省安装公司为哈尔滨地铁一号线发热电缆的唯一代理。
  
  专家表示,不同行业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尤其是技术资质方面,涉及非常专业性的内容。在业内人士看来,哈尔滨年平均气温4.2℃,极端最高气温可达39.2℃,极端最低气温-38.1℃,考虑到这些因素,使用隐形接头的发热电缆可能会更安全、更稳定。
  
  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哈尔滨地铁招标文件提出发热电缆具备隐形接头的要求,“如果这个要求使得只有一家公司能够满足条件”,那么这就是“萝卜招标”或者说是“萝卜采购”,因为它把潜在的投标人排除在外了。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也表示,哈尔滨地铁一号线一、二期工程给水系统电保温系统的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如果只有一种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没有必要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
  
  荒唐事之二:不符合招标要求企业却中标
  
  即使招标文件中要求发热电缆具有隐形接头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使用挪威耐克森发热电缆去投标的公司中标或许无可厚非,但又一件荒唐事发生了。
  
  2011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了《哈尔滨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二期工程给水系统电保温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中标公告,中标公告显示,参与此次投标的共有三家单位:航信伟业、北京华世通实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预中标单位为航信伟业,中标价为2288万元。
  
  参与此次招投标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开标时发现航信伟业的投标产品是美国马利发热电缆,并不具有隐形接头。“我们马利的发热电缆产品只有一种,都不是隐形接头的产品。”美国马利发热电缆的一位工程师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公告称,在此次招标过程中,是采用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虽然哈尔滨地铁一号线电保温系统招标采用的是资格后审方式,但是这么大的项目应该进行资格预审,因为招标文件是公开,投标人应该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谷辽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规定了大的招标项目都要进行资格预审,如果在前期能淘汰不合格企业,那么可以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如果在资格后审时才发现拟中标企业不符合要求,那么不但浪费了资源,对其他的投标人也带来损失。
  
  荒唐事之三:中标企业写《承诺书》“补救”
  
  消息人士说,有关部门也意识到航信伟业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问题,当时开标后发现北京航信伟业投标的产品为美国马利发热电缆,属于非隐形接头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于是,采取了一些“补救办法”。
  
  这个补救办法就是写一份《承诺书》。记者拿到了这份印有“北京航信伟业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由航信伟业向哈尔滨地铁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称:“如果我方中标后,我方承诺提供挪威耐克森发热电缆,投标总价不变。”该《承诺书》的落款时间是2011年10月18日,即中标公告发布前一天。
  
  谷辽海说,因为是公开招标,所以很多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如果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单位能够中标,那么能够中标的单位就很多了,“举个例子,高考时一分之差就可以淘汰很多人,如果学校录取了达不到录取线的学生,理由是让学生写个保证,以后好好学习,把差的分数补过来,这样做不是笑话嘛。招标是同样道理。”
  
  “如果中标单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肯定是要废标的,不能说你做了承诺能达到技术要求就可以了,因为你能这样承诺,别人也能,那么这次招标就流于形式了,它侵害了很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公平竞争权利受到践踏,涉嫌暗箱操作。”谷辽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还有就是这个承诺只有甲方、乙方知道,也不合理。
  
  据记者了解,在哈尔滨地铁此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由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设计,招标代理为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并且与中标结果自相矛盾,那么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招标公司是如何解释的呢?
  
  记者就此问题向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求证。该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招标文件和评标方面的事情应向黑龙江省招标公司咨询。
  
  记者又就这些问题向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求证,负责此次招标的黑龙江省招标公司招标四处工作人员说:“从我们的角度来说,这次招标是非常公正的,肯定是合规的。”
  
  据记者了解,目前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与航信伟业签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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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 09:10:02 |只看该作者
  拔招标“萝卜”要洗监督的“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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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广州日报
  
  《招投标法》实施已过十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于去年颁布实施,像“萝卜招标”这种有重大缺陷的招投标行为缘何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潜规则”?
  
  近日,有记者发现,在哈尔滨地铁一号线一些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连串荒唐事: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某设计院设计的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由黑龙江招标公司代理的此次招标,中标的却是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在发现中标企业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后,只是让其写了一份《承诺书》进行“补救”。
  
  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能够中标已经是一个“奇迹”,发现产品不合要求后,企业只写一份《承诺书》“补救”了事,更像是“神话”。如果用爱的等级来衡量,哈尔滨地铁集团公司对这家企业大概算得上“溺爱”了。一切形式为它而走,一切规定为它而改,这个“萝卜招标”未免太过突兀与张扬。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遭质疑,报价高出3亿元却落标”的风波刚平,武汉地铁被媒体揭发出更多尴尬:让不达标企业中标、公然为个别企业公开修改招标文件等。再往前溯,去年10月,昆明地铁招标让违规企业中标被媒体曝光……他们的手法未必相同,效果却是一样,厨房里的蛋糕只为自己人留着,其他人对不起,请便!
  
  和“萝卜招聘”一样,“萝卜招标”亦是一个既得利益者全胜,而公众完败的负和博弈。国有资产“跑冒滴漏”,化公为私落入官商腰包,他们只是要钱,而劣币驱逐良币,劣质产品上线,埋下工程质量隐患,则是要命直接对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这决不是危言耸听,仅地铁电梯安全事故一项,近年来伤害过多少人?
  
  《招投标法》实施已过十年,“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于去年颁布实施,像“萝卜招标”这种有重大缺陷的招投标行为缘何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招投标双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理论上说,招投标双方是一对利益的对立体,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方作更多的让步。为什么这一普遍伦理在“萝卜招标”中却行不通,招标方恨不得自己作更多的让步,让对方的利益最大化?原因并不复杂,在几近“无主”的国有资产面前,贪官与奸商很多时候是利益共同体,相互勾兑可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因此,为防止猫鼠串通,私相授受,招投标制度预设了监督渠道,由于政出多门,不便统一监管,于是《招投标法》只是笼统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折衷主义”导致责任分散、效率降低,难以形成刚性的监管。君不见,一些政府招投标黑幕几乎都是通过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投标者揭发、媒体介入的方式曝光,鲜有例外。武汉地铁招标风波,也是在舆论闹得沸沸扬扬之后,当地纪委、监督局才介入并宣布该次招投标无效的。
  
  鉴于此,当年《招投标法》主要起草人余杭教授,也感叹此法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因此,他极力主张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有权威的综合监督机构(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也都沿用这一方式,设立了招标投标的统一组织)。维持现状,需作哪些改进;打破旧格局,要作何种努力……这些都可以讨论,并作跟进,但“萝卜招标”这种不正常现象必须得到遏制,不能再熟视无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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