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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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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0:01: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出台的《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招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出台该《规定》,所有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应遵守。
  《规定》中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此外,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
  《规定》提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同时,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及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练崇田 )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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