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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x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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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求这道题答案?——联合体的资质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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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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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7:01:47 |显示全部楼层
b,很容易理解,
如果按照错误逻辑的话,就没人还会去找单位去成立联合体,去把自己的资质拉低,失去投标机会??如果找一样资质的,显得多此一举?!再说了,联合体专业分工协议也是没有任何用处和存在的意义了!联合体本来就是鼓励专业互补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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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7-7 09:20:4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1楼(water1998) 的帖子

我不认为,这样是一个好的政策,如果我有了多余的二级资质,难不成要我主动自废武功,撤销该项资质?以后,申请资质,要当心点,不要多申请资质了,否则低级别的资质反而会使自己失去联合体的机会了,岂不悲哉?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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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0 16:41:50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尘封已久的帖子又被翻了出来,争论是好的,但是现在看看,还是很可笑的。
翻出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第三十七条的释义:
联合体投标应该满足法定要求。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二是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三是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四是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业绩的考核以各自的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业绩的考核按照其专业分别计算。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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