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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应与国际标准接轨[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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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2:0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保证金应与国际标准接轨

2011年1月12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兰君   

  立足经济社会现实 保障招投标顺利运行

  编者按 本报2010年12月6日刊登《绝对金额与相对比例结合确定投标保证金》一文后,有读者来电话表示认同该文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一些看法,不过认为最好的投标保证金标准设定方式是与国际国内相关规定接轨。今刊登反映此观点的来稿,与读者交流。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于因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而蒙受损失。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因投标人的失信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政采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政府采购领域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主要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中。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分别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采投标保证金规定存不足

  (一) 投标保证金设置依据难执行

  财政部第18号令把缴纳的依据规定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因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足而废标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规定为“采购项目概算”,使投标供应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因为目前相当一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前并没有公布采购项目预算。试想,没有公布采购项目预算,如何按采购项目概算标准缴纳呢?

  (二) 投标保证金设置标准不科学

  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这个标准的上下限度都不科学,比如一个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最高只缴纳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少、金额小,供应商参加投标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也就少。这样的结果,即使供应商违规,投标保证金也没有多少。

  (三) 与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不衔接

  有些采购项目,既适用《招标投标法》,又适用《政府采购法》,这种情况下,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来说,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依据和标准就很难掌握,无论执行哪一个部门的规定,对于另一个部门来说都是违规的。

  建议与相关规定接轨

  (一) 设置投标保证金的原则

  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缴纳依据和最高限额标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体现招标投标的严肃性,避免投标人的任意性;二要能对弃标的供应商进行有一定力度的经济制裁,使其不能随意放弃中标;三要预备一旦发生供应商中标后无故弃标情况时,用以弥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第二次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因此,投标保证金的设置,应当在考虑供应商利益的同时,兼顾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利益,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而改变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此外,还应借鉴成功的做法,并注意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 投标保证金设置应与世行、亚行、商务部及国家七部委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1.世行、亚行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亚行贷款采购指南》对投标保证金有如下规定:

  借款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和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4周内保持有效,以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在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之后,应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签署一项声明,声明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书,或者在授予合同之后不能签订合同,或不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将被暂停一段时间,从而不得参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合同的投标。

  世行、亚行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比例及金额为:不低于投标报价的2%或不低于投标报价2%的固定金额,且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专门明确。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相关规定。

  商务部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2008版)第一章第15款对投标保证金有如下规定: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l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①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②银行本票、即期汇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必须予以退还。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②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③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④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商务部规定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标准为:不低于投标报价的2%。

  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建议对财政部第18号令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依据和最高限额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综合上述分析,建议将18号令相关规定修改为: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采购单位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本资料由政府采购信息网提供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1/17
     原标题:投标保证金应与国际标准接轨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cussion_168814.html

     【转载者注:何红峰教授曾经发表看法,认为“投标保证金”的说法,是翻译错误;他建议根据愿意,改成为“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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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2:22:50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担保的一种形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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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3:00:30 |只看该作者
现实运行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往往都很小,超出100万的项目非常之少。从这个角度出发,目前的设置应该没有多大问题。但从严谨角度来看,将政采法的保证金与招投标法相统一很有必要!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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