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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syc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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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却无故不来投标应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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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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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8:04:48 |只看该作者
招标过程是一个合同履行过程,要受招标投标双重调整。买招标文件可以不来投标,但是如果投标人如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确认要来投标而未参加投标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肯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基本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投标人确认参加,实际上就是要求已达到被要约人,只不过没有构成完整的要约,即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因为投标人的行为而进行开标准备,属于合同法第十九条二目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实际上经常碰到这种因为投标人答应(必须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确认;购买了招标文件并不表明投标人是答应来投标的)来投标而未来,造成招标人不能按时开标而造成损失的,虽然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但按照合同法是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或禁止投标是其承担其责任的一种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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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一滴水

招标师徽章

32#
发表于 2011-7-28 09:23:46 |只看该作者
如果某个投标单位长期存在这样的问题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是否参与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可能因为一段时期内业务量大有选择性的放弃某些标书的制作也说不定,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一概而论的就禁止三个月内不让投标的做法我觉得不是特别恰当。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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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书到用时方恨少,钱到月底不够花

33#
发表于 2011-7-28 10:55:28 |只看该作者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购买招标文件的人只能算潜在投标人,且招标公告只能呈现简易内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经详细研究招标文件后,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不参加投标是合理合法的。某些地方为防止项目流标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参与投标的行为纯属乱作为。
如果你走的太快,要停一停等候灵魂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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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4#
发表于 2011-7-28 16:39:59 |只看该作者
没有这个说法吧,这太牵强了。不过我听说过这几种方法:
1、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应标保证金,如果潜在投标人不来的话,这笔保证金将做为损失费,付于有损失的部门。(但这种方法我只在无人监管的项目或者非财政性资金项目中遇见过)
2、招标文件中写明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标的话,将会在所属的代理公司或者招标人那儿列入黑名单,在往后一年中不再接受其报名或参加任何一个项目的投标。(这种方法我只在很霸道的招标代理公司见过,再就是业务量很大的招标人那儿,呵呵)
3、要求投标保证金提前3-5天递交,这样从交保证金的情况统计是否可以正常开标,如若发现不能正常开标时,提前做出相应对策。(这种方法我们目前用得比较多,一般提前三天,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遇到过不能开标的情况)
怎么不采购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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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5#
发表于 2011-7-29 16:07:42 |只看该作者
站在《招标投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考虑,政府部门这么做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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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6#
发表于 2011-7-29 16:42:20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研究完招标文件有权利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但投标人也有义务提前告知招标人不参加投标。在我们这儿已经是潜移默化的规则。否则在投标信誉方面对投标人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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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010感恩节许愿灯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金点子奖 社区劳模

37#
发表于 2011-7-30 10:17:32 |只看该作者
两种情况不太一样。
第一种情况,在投标人没有发出投标文件前,所有作为都是投保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预。
第二种情况,应该对资格预审合格者给予一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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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8#
发表于 2011-8-2 15:31: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jsycjt于2011-01-18 17:00发表的  :
一些政府招标公告中直接载明“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无故不来投标的,将在三个月内不得在当地投标市场投标”,如何看待?
很难理解,我去你的鞋店看看,一定要买吗?好好学习一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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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9#
发表于 2011-8-2 15:34: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0楼landfox于2011-07-27 18:04发表的  :
     招标过程是一个合同履行过程,要受招标投标双重调整。买招标文件可以不来投标,但是如果投标人如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确认要来投标而未参加投标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肯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基本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对此意见,无可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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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40#
发表于 2011-8-10 14:58:22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问题扯淡了,人家买不买招标文件是自由,买了招标文件投不投标也是自由,保证金的作用就除了约束中标后不签合同,同时也约束交了保证金不来投标的,人家买了招标文件,回去看了之后觉得没有把握中标,人家干嘛还浪费成本,明知道没希望还投标,除非是傻子或者是被门挤了,所以说那是人家的自由和权力,任何部门没有权力限制人家,如果交了保证金的话你完全可以没收,如果没交那你就赚点招标文件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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