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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竞争激烈 考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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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0:24: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某公司在参加某地实验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这一结果让精心准备投标的该供应商心有不甘,因为他们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北京某公司的评分差距只有0.5分。
  如果不出意外,北京某公司将赢得此次采购的合同。深圳某公司没有就此放弃,他们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及评审结果后,在中标公告发出的第二天向操作该项目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本次招标文件‘用户需求’部分规定了‘投标人须提供《实验室模拟实训系统》着作权登记证书’的‘*’条款,而本项目排名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北京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该着作权登记证书。根据‘投标须知’3.8.6‘投标文件有不符合招标文件带有*要求内容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北京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的投标行为均应属无效。本项目投标人为4家供应商,因其中两家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本项目应宣告失败并作废标处理。”
  采购中心在答复质疑过程中发现,深圳某公司的质疑事项属实,本项目应毫无争议地作废标处理。可是,深圳某公司“自己告自己”的行为也让采购中心感到诧异。
  半个月之后,该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北京市某公司和深圳市某公司再次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过评审,深圳市某公司以0.5分的优势“战胜”了包括北京某公司在内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合同签订后,深圳市某公司的投标代表找到采购中心的项目组织人员,讲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原来,他们在第一次采购结束后经过多方打探信息及潜心研究招标结果,发现其输给北京某公司的0.5分主要在于投标价格略高。在技术、服务各方面都与北京某公司不相上下的情况下,深圳某公司实在不甘心这样的结果,他们制定了“重新出征”的战略,决心先找出上一次采购的漏洞,给自己争取一次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于是,就出现了其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一幕。重新投标之前,深圳某公司为了防止北京某公司也在原有基础上降价,特别精心计算成本,并对北京某公司的可能报价进行预估,把自身的投标价格降到了比北京某公司第一次投标还要低的水平。在第二次投标时,北京某公司果然再次降价,不过由于深圳某公司准备充分,降价幅度更大。
  听到这些“内幕”,本来因一个项目两次采购而郁闷的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心情有所缓解,他们似乎突然理解了供应商为了经营及自身生存的一些用心。重新采购项目的确浪费时间又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可评审中的错误却又毫无争议,供应商质疑得有理。有了这次经验,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似乎得到了启示--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如何既引发供应商的合理竞争又保证项目的顺利采购,出路只有一条--项目采购组织行为应严谨、严谨、再严谨。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琝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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