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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修改清单:新增15个国家局为中央采购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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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9:1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5年过渡期:中国GPA修改清单亮相   新增15个部管国家局为中央采购主体

  本报记者 耿雁冰 实习记者 谢文兴 北京报道

  中国《政府采购协议》(GPA)修改清单内容首次明晰。

  本报记者获得的这份GPA修改清单显示,虽然此次央企和地方政府没有被列入采购实体,但仍有明显的变化。

  最大的变化是,新增加了15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门槛价调低且设置逐年减少的5年过渡期,船舶租赁、航空器租赁等业务被列入服务类清单。另外,住宅楼群、商用建筑物的建筑施工,以及市政安装工程都被纳入工程清单。

  欧美等GPA成员国则继续要求增加地方政府及央企作为采购实体。

  中国政府于2007年底提出首份GPA出价清单,今年7月9日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上述修改出价清单。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中国地方政府采购权限并不统一,且行政设置与国外有差异,地方政府纳入采购实体比较艰难;而国企在《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列为采购实体。

  但无论如何,加快理顺地方政府采购规范、国内政府采购立法与GPA法律框架的整合已经提上日程。先理顺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该修改清单显示,新增国家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技工业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用航空局、邮政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等15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为中央一级政府采购实体。

  其中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之前就在初步出价清单中,调整之后划入国家局部分。

  在07年提交的初步清单中,中央政府实体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门槛价分别为50万SDR(1SDR=1.53美元)、400万和2亿,GPA成员认为我国出价过于保守,所以此次修改后的清单中,将三类项目的门槛价在5年内分别从50万、50万、1亿分别降到20万、20万和1500万。

  “美国和欧洲对这份清单表示欢迎,但在某些方面要进一步改进,比如增加地方政府和央企作为采购实体,要求继续降低门槛价以及对备注中某些例外条款做出修改。”一位参与谈判的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央企和地方政府等实体正处于评估过程中,且体制较为复杂,存在较多的法律、政策及理论和实践问题,短期内不太可能有变化。”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曹富国告诉记者。

  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增加任何一部分实体进来,与“国际惯例”对接,都是谈判的进步。

  以招投标管理为例,国务院批准的具备管理招投标资格的部委是发改委,但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和商务部,这些部门在制定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都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

  “政府采购体制建设涉及到整个政府职能,比如大型工程、中央投资的招标管理权限在发改委,将这些职能剥离出来是不可能的。”
     此外,具有“独享地位”的企业,交通运输、水务、煤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往往通过授权经营,往往也没有公开招标,由于现行的招投标体制不透明,也很难列入GPA。

  “比如城市修地铁,相应的企业接手,怎么承包的,通过什么渠道,很多都没有通过公开招标手续。”该人士无奈地表示,这些公司在市场占有独享地位,虽然不可能让六个公司经营自来水,出六条管道,即便政府授权一家公司做,买的东西也应该透明采购。

  目前GPA成员国的清单中,美国列出了9个实体名称和1个项目名称,主要是电力、港口等公用事业。欧盟则直接列出类别,只要是属于政府机构或从事公共事业的实体,均在采购范围内。

  “欧盟政府采购主要是从节约公共财政支出的角度,公平竞争避免花冤枉钱,而且不能由某家企业独占这个市场,但搞竞争就得开放,现在做到国内开放很困难,对外开放就更难了。”该人士说。

  纳入地方政府难度大

  广受关注的地方政府实体,在修改后的出价清单中仍然没有出现。

  但是,附件中给出了说明,“GPA对次中央实体未做定义。GPA参加方认为,次中央实体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所以本次未列入。”

  “次级中央实体在其它国家不是问题,可在我国按照GPA的规则定义确实有难度,因为我国政府级别太多,从省、市到区、县,甚至乡一级都有人民政府,这在国外是没有的。”一位参与GPA条款解读的人士告诉记者。

  根据GPA成员国的概念,次中央政府指中央政府以下各级政府,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实体包括各州或地区政府机构、公共团体、受地方政府资助和管理的公司等。目前,在次级中央政府实体中,美国列出了37个州,主要为州行政机构,一些州还列出了行政机构的具体名称。

  “按照其他国家列入的对应级别,最多也就到地辖市这一级,再往下没法做了。”参与谈判的该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体制,再往下开放也没有意义。

  据他介绍,按照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有些镇级政府采购需要通过上一级政府比如县政府,有的地区甚至县级政府都没有采购权,由县级市来负责采购,很多级别的政府没有直接采购权。

  在没有统一各级政府采购权的前提下,无法统一开放各级政府采购。

  对于我国的行政设置,仍然会让欧美谈判方会觉得困惑,按照他们对中国的认识,级别高的政府管辖的下级政府也应该很多,而对于大连、青岛等单列市来说,虽然下面没有多级政府,但仍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对方会觉得这些单列市‘太小’,这些都是需要向对方解释的问题。”该人士说。

  而具体放开到哪一级政府具有操作性,在此次谈判的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如果按照对等原则,其它国家到县、市级,我国对应同等的县级市。

  开放范围除了深度问题还有广度问题,据知情人士介绍,全国的省市自治区是全部开放还是逐步按比例开放,或者新疆、西藏地区不开放,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讨论政府采购开放到哪一级是次要的,首先要定义整个政府采购,明确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要管到哪一级,放到调整国内整个政府采购体系的背景下讨论。”该人士说。

  国内法规调整

  中国推进加入GPA的谈判,亦在倒逼国内政府采购体制政策的修改、完善。

  “现在谈判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谈判本身技术性没那么强,关键是国内法律修改和国内体制调整。”多次参与谈判的人士告诉记者。

  据曹富国介绍,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设定了集中采购的组织和职能,但是,这一问题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采购中心的职能定位、机构性质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何实现政府集中采购的专业特长,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经济,政府供应的持续和稳定性等问题,仍然需要各方做出长期规划。

  中国加入GPA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采购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可以预见这是一条漫长之路,有建议认为GPA成员方可以接受中国一个较小的、涵盖中央实体的首次GPA出价。

  “这不太可能,其它国家都有地方的实体你没有,首先就是不对等的,而且中国以后进口国外的产品会越来越多,但我们的产品却不能进入别人的市场,而加入GPA是一个机会。”参与谈判的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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