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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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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第二题 ——试题解读与评论之二(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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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1:57: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star119于2010-03-14 08:20发表的 :  
      

.看过楼主在社区“招标师”栏目上发此贴后有感而发之几点看法:
    一、对比楼主发贴主题词“试题解读与评论”与贴中篇幅内容来看,楼主对试题文字引发出考试知识之外的招标行业现存个别社会负面现象的抨击远超过了对本试题答题知识、方法的解说。
    我猜想楼主可能正像贴中所述“2. 答题 本试题答题比较简单。各位只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考虑试题中提及的:‘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就不难答题。老朽在此就不再赘述。”的那样蔑视这道试题,表示出这道试题简单得小菜一碟,无需详细解答。
    其实恰恰相反,在“招标师”这个学习园地中,有多少正在复习准备参加招标师考试的网友渴望并期待着能够看到楼主详细讲解如何分析题干、如何判断试题实质题义和解题思路以及给出试题的具体答案。因为,从目前考试情况看,许多准备参考的考生并不是“久经杀场”的招标从业人员,他们当中更多的是求知欲很强的有志青年,他们看好招标这个朝阳产业并盼望通过复习考试掌握更多的招标采购知识,为今后投身招标事业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况且招标采购理论体系刚刚形成,有些考生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单一类别采购招标,而招标师考试涉及多个不同类别采购招标领域的知识,因此可以说,就是这样一道对于某些人来讲相当简单的试题可能对许多不熟悉政府采购项目的考生也是一道难题。也就是说,更多慕名而来“招标师”栏目求学的网友更需要看到具体解题的方法,更希望得到有热心帮助考生复习的高人指点考试迷经。
    二、楼主在评论中陈述“在此背景下,老朽不禁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呢? 原因也许有三条:(1)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未看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2)所有的潜在投标人串通一气,拒绝投标。或(3)该项目的采购人员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如果是第(1)种情况,那么,‘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员在该项目的招标采购中存在如下问题:(1)对招标业务很不熟悉。(2)未能及时了解潜在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公告。(3)对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潜在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无动于衷,既不联系潜在投标人,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如果是第(2)种情况,有可能是本地的那家制造商所为,也可能是这些制造商与‘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打过交道,上过当,受过骗,吃过亏,本次拒绝投标是报复行为。如果是第(3)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某中央部委’的采购人不是不熟悉招标业务,而是非常精通招标业务。他们不是拿不定主意,而是想转嫁责任于政府采购中心”。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楼主过多地强调了目前招标行业政府采购存在的阴暗面和个别的负面问题,在这里我猜想楼主似乎是表示本试题的背景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况并判定是不合格的试题(依据楼主评分)。对此我不这么认为。
    依我的判断,这道试题很可能是从实际案例中提练编写的,因为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本试题所述情况,比如:由于所采购的科研仪器因技术性能特殊有些具体规格和服务不确定,或采购项目批准预算较低,潜在的投标人看过招标文件后认为投标没把握而最终放弃投标,遇到这种情况,有特殊时间限制的采购项目再采取招标方式往往不现实。因此,我认为本试题正是针对上述类似实际情况来考查考生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知识的理解和实务能力的掌握程度。
    三、关于楼主在评论中“2.本试题称,‘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老朽在此又不禁要问:(1)其它采购方式就一定能满足时间要求吗?(2)为什么不可以在现有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作一些补救呢?例如:将投标截止期推迟一个星期,立即挨个与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并同时给潜在投标人发《招标公告》。再说了,从上报到财政部门批准,其间也不知化了多少时间。”的质疑。
    看过上段文字,我仍然猜想楼主似乎要表达本试题有失存在价值的意思。
    但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凡是从事过政府采购项目工作的并且熟悉政府采购程序的人员会很清楚地知道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中哪种采购方式花费时间长哪种方式花费时间短。因此我认为本试题作为考试用题,它的实质内涵和考查考生目的与楼主的质疑没有多大关系。
    以上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在此也表示感谢楼主热心发贴,同时也欣赏楼主勇于挑战招标业内不良风气的斗志,当然更希望招标业内前辈更多地积极向上地正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帮助考生复习好功课准备应战考试。





一、非常感谢star119先生的回复,特别是在先生“没有更多的业余时间”情况下。

二、其实,您不必声明“以上属个人看法”。老朽以为,来本社区论坛的朋友所发的帖子,都是个人看法,不代表某个组织,或某个团体,或某个部门。如果,您总是这样声明,就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

三、您对老朽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希望老朽“积极向上地正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帮助考生复习好功课准备应战考试。对于您的厚望,老朽一定时刻铭记在心,今后决不消极地负面引导招标行业的后生们!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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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2:40: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Laochan于2010-03-14 11:57发表的  :



一、非常感谢star119先生的回复,特别是在先生“没有更多的业余时间”情况下。

.......
楼主如此坦诚、包容、谦和的态度值得敬佩!在此表示敬意!
另外,针对楼主第二点的提醒,特别表明,受过传统教育的人往往带有如此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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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2:52:56 |只看该作者
反对楼主给的分数,给太少了,应当给2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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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3:01: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star119于2010-03-14 12:40发表的 :

楼主如此坦诚、包容、歉和的态度值得敬佩!在此表示敬意!
另外,针对楼主第二点的提醒,特别表明,受过传统教育的人往往带有如此的作风。



非常羡慕您受过传统教育,老朽可没有您幸运!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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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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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3:17:49 |只看该作者
本试题说明——在中国目前的大背景下,理论与实际的差距是巨大的,有时大的超乎人类的想象,钱总如果以实际操作来对照解答考题,相信不光是招标师,几乎其他所有的考试都无法作答。考试就是考试,否则哪来“理论联系实际”一说呢?我以最大的善意推测,出此试题的专家对于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掌握应属权威一档,可能是想在考察考生知识点时,案例背景的设置稍显极端(或与常规不符),但对于广大初涉招标的考生来说,这道题目不失为一道好题。只是将来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不能僵化地、“本本主义”地进行招标工作。顺带说一句,我所见到的市场上,不缺有证无经验的人士,也不缺有经验无证的人士,最缺的是既有经验又有证书的真正人才。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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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31:16 |只看该作者
看了钱总的解答,诙谐幽默,妙趣横生,就是专家啊!希望钱总帮助我们这些第一次考试败北者和2010第一次的考试者。
我去年考试案例没有过,现在虚心向钱总和第一次过关的招标师及2010年考友们请教
我这样答对吗,关键的问题是咋样才能正好在采分点上,不答无关的,第一次考试题量大的惊人,没有思索的时间,多年不考试了,2009考试一不小心,连着错了两道答题位置,不过也是必然的。这道题对我来说现在也是不简单的。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我去年是这样答的,大家不要笑话,当个教训吧!
建议1、不妥,因为不适合本次采购
建议2、妥当,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情况,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不适合本次采购情况
建议3、不妥,因为不适合本次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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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9:45: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云在天上飘于2010-03-14 18:31发表的  :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
(由于当时看走眼了,于21:12重新评分如下)
假如是我给你判题,对你上述答题内容,我将依据打分标准给你6分,即扣4分。
扣分点是:
1、在建议2竞争性谈判中你漏答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和“报价最低”,这两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2、在建议3询价中你没有更正原题文字“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错误的提法,漏答了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一报价”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当然你答题中把建议4的序号写错了,没有扣分。
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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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22:28:16 |只看该作者
感谢star119的评分,看后如梦初醒,严密,原来我疑惑的采分点在这里啊,还是没有理解到家啊,考题知道了,也没有答对,以后我要多来这里求教,这里专家真多啊!
感谢!其他的老师是否指正还有哪些答得不对的呢?诚心请教!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妥, 正确的是从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不妥, 正确的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4、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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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00:30: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云在天上飘于2010-03-14 18:31发表的 :
看了钱总的解答,诙谐幽默,妙趣横生,就是专家啊!希望钱总帮助我们这些第一次考试败北者和2010第一次的考试者。
我去年考试案例没有过,现在虚心向钱总和第一次过关的招标师及2010年考友们请教
我这样答对吗,关键的问题是咋样才能正好在采分点上,不答无关的,第一次考试题量大的惊人,没有思索的时间,多年不考试了,2009考试一不小心,连着错了两道答题位置,不过也是必然的。这道题对我来说现在也是不简单的。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



建议你还是先仔细阅读《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款,有关条款老朽在原帖中已列出。对于这些关键性的条款,(在考试前)我曾建议大家会背(当然不一定是逐字逐句,至少内容要会背)。

然后,你再去看试题,你就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

在适当的时候,老朽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解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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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01:14:4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star119于2010-03-14 19:45发表的 :

(由于当时看走眼了,于21:12重新评分如下)
假如是我给你判题,对你上述答题内容,我将依据打分标准给你6分,即扣4分。
扣分点是:
1、在建议2竞争性谈判中你漏答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和“报价最低”,这两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2、在建议3询价中你没有更正原题文字“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错误的提法,漏答了两个关键性得分点,扣2分,即“一报价”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当然你答题中把建议4的序号写错了,没有扣分。
以上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从star119的该贴中,可以发现,star119 不但有“打分标准”,还知道“关键性得分点”。

看来,star119 非我等一般地球村民,而是与招标师考试出题、阅卷等工作有密切关联。

老朽终于明白,star119 对老朽的帖子大加歪曲和指责就不足为奇了!幸亏老朽在第10楼已低头认罪,否则,后果不知会怎样?

老朽联想到,本社区论坛曾因某些帖子让某些人不悦而被勒令删除,再联想到老朽博客中的某个帖子让某些人不高兴而被删除8个帖子,还有那劝说老朽不要发帖的电话。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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