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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需要“炒作”?还是“炒作”需要格力?
【转载者注:这是一篇典型的为广州市财政局辩护,坚决反驳格力空调的文章;转载不代表本人同意其意见,而是希望大家从多方面思考。该文不仅仅否定了格力告状的理由(认为是炒作,而不是维权),宣传格力的名牌有假,而且认为向广东省书记告状也是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谋私利。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如何认识?需要人们深入思考。Gzztitc】
http://news.nen.com.cn 2010-02-04 东北新闻网
2009年12月31日,备受关注的“广州格力无效标”事件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宣判“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格力”)将广州市财政局列为“适格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理由不成立”,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广州格力)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广东“两会”上,人大代表、格力总裁董明珠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诉苦水”:“消费者终端零售里老百姓买我们格力占了50%,而一个政府采购却不要我的产品,理由何在?”汪洋表示会过问此事,但强调“我过问并不表示你胜了,关键是要有公理,也可能你认为你的质量比竞标对手好,而对手的质量的确比你好。”
董明珠却认为:“不可能。中国的唯一一个世界名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国家的技术研发中心全中国就一个,就在我这里,这就是实力。如果没有竞争就会落后,竞争是正常的,但是我希望政府给我一个能够充分竞争的环境。”
有资深人士评价,作为人大代表和企业主的双重身份,董明珠在这次人大会上告状,是不是完全合适?
从法律的现有规定看,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各种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这不等于他的话就一定是合适的,这里涉及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
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看,人大代表作为公共决策的重要参与人,他的履行职务行为,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方面的伦理要求:公益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公益性要求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必须将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和最高的标准;公正性要求人大代表公道正直,自觉避开私利,尽可能避免自己的履职行为陷入私利的阴影之中;诚实性则要求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应当重调研,重事实,避免偏听偏信,尤其要避免故意混淆事实和搬弄是非。
以此标准来分析董明珠女士的告状就会发现:她利用了公共决策的平台来追求自己所在企业的私利,不管真相如何,这种行为都有利用职务之便谋私的嫌疑,有违公益性和公正性的伦理准则;她以所谓“要给政府讨回400万元的差价损失”的理由来替自己企业说话,违背了诚实性准则。
广州财政局回应“实质条款没回应”
针对缘何不采购格力空调?省人大代表、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向代表们解释了格力案的来龙去脉。对于格力方面说“废标”的原因是“标书文字错了一个字”,但在番禺区中心医院的招标中,格力标书中未对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实质性响应”内容予以回应,因此不符合中标条件。“以很苛刻的眼光来看,广州市财政局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不妥,都找不到一点瑕疵。”
张杰明还将这件事做了一番比喻。他说:“这件事情,就好比一个小孩,大家都知道他成绩不错,后来考大学的时候,他没考上北大,另外同学考上了,他不服。别人说他的卷子做错,他说这个问题我懂,只要你到现场问一问,我就能够都给你答出来。但是判卷子的人,能够跟他到现场去答吗?他只能够根据你卷面上来理解,来判定。他不会再给你一次机会了。”
张杰明还披露:“当时的标是由三块组成的,一个是技术,一个是实物,一个是服务。但是,单就空调来说,格力空调一点都不便宜,它便宜在什么地方呢?在服务上!在保修三年这个条款,其他的单位开的是400万,格力开的是多少?4万!在售后服务方面,它差别主要在这,所以说,格力说他的空调便宜,他的空调并不便宜。”
对于汪洋书记表态过问“废标案”一事,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志彬表示:“现在都是以法律为准绳,讲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我们没有受影响或任何压力。”他还表示对采购中心与格力的民事诉讼胜诉有信心。此前,广州格力状告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违法招标采购的民事诉讼已正式立案。广州格力法务部经理陈勇向记者表示,目前格力废标案的诉讼上尚未有进一步的进展。
作为国内空调行业的龙头,广州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的官司,引起了法律界高度关注,格力此举是揭露政府采购潜规则?还是挟民意叫板政府?
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江波认为要讲程序公正,“如果给你(格力)二次机会,对其他人不公。”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授李玉忠解释说,标书书写是有严格规定的,“厂家再厉害,如果没有对星号标记的重点要求予以响应,是无法中标的。”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外界不应都把目光集中在400万元的价格差距上,“格力本身的标书制作不规范而导致财政局无法选择它,不得不多花400万元去选择另一家的产品”,这个责任,“不在政府而在格力自己”。
早在2009年11月1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乔新生就曾撰文《政府采购毛病出在什么地方》指出:“其实,全国此类事件众多。财政部曾经因为帮助国家发改委实施政府采购被推上被告席。尽管当时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认为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能否得以贯彻落实的标志性案件,但这一案件最后还是无疾而终。可以肯定的是,广州格力公司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结局大体相似。之所以会作出如此推断,政府财政部门虽然负责政府采购,但是,对采购的过程并没有多少发言权。招标投标中心才是问题的核心,状告财政部门,很可能是选错了对象。可是,如果把招标投标中心作为被告,那么,产生的后果将会更加严重,因为招标投标中心只是一个中介机构,在政府的行政序列中,它只是起到一个媒介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招标投标中心既不能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同时也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状告招标投标中心很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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