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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实施条例仍不能完全解决两法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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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2 11:2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各自的实施条例即将颂布实施,立法者应出于指导具体实务,增强可操作性。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者,可能还希望两条例能解决两法打架的情况。但是不能有过高的期望,也许两个条例可能会消除一些所谓的冲突。但由于条例自身的原因,加这操作者出于各种心态而导致的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新的冲突可能会出现。
  举个例子,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那么问题就来了,实际工作中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该如何适用法律。按理说政府采购法实话条例效力低于招标投标法,但为何拟定这样的条例时,非要出现与上位不一致的情况。难道会是起草者的理解和认识错误?恐怕没有这么简单吧,也许各自心怀鬼胎!
  作为操作者,我不希望两法继续打架,但我的希望能成为现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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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2:36:16 |只看该作者
再正常不过了。
亲弟兄俩都打了这么多年了,下一代两堂兄弟自然继续打。
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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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0:14:41 |只看该作者
不但继续打,而且更激烈。我粗粗看了一下两部征求意见稿,有这么个感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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