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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诉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争议一案
作者:谷辽海 陈晓云
来源: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最后,就第三次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情况补充分析如下:被告广州市财政局的证据8,即专家核实报告(第二次复议之用),用以证明被告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但结合本次招投标文件分析,被告所提供的证据8,即专家核实报告为违法证据,不得作为被告行政复议决定合法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专家核实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根据原告证据3.1,即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11月5日《关于提交投标资料予采购人核对的函》,原告经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由于经过评审,投标文件,包括原告的投标文件均从原告的保密状态已发生变化。因此,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9年6月9日组织专家对原告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需求进行核实,已没有法律依据。进而,据此次违法评审所作出的专家核实报告,即被告所交的证据为违法证据,不得作为被告行政复议决定合法的依据。
二、专家核实报告结论违法
本次专家核实的内容是:招标文件24页(十二)★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也就是说,本次专家核实的内容实质是模块及制冷量两项。但本次专家核实却连模块及制冷量在招投标文件的页码都引用错误,并且尹妙玲、吴增华、汪志舞三位专家的错误居然一模一样,至少说明,评审专家根本没有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此外,有的专家如曹世达制冷与制热不分,以制热量代替制冷量。投标文件第10页根本未涉及到模块的问题,因此,仅从投标文件第10页是无法判断投标人的模块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详见三、部分专家核实意见及评析)
三、部分专家核实意见及分析
(一)曹世达专家核实意见
投P10 组合Gpdm机组合容量最大至157KW,达不到货40-42 176-188KW要求,模块组合要求。曹世达专家意见分析:曹专家所指的货40-42如下表,分别在招标文件第26、27页。但从招标文件第26、27来看,176-188KW是对空调制热量,而非制冷量的要求。原告投标文件第10页并没有涉及到模块,因此,从原告投标文件第10页根据无法判断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模块要求。(详见下表)
招标文件对货40-42的要求及所在招标文件页码
40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169KW 制热量:176KW制冷功率:53.8KW 台 1 26页
41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175KW 制热量:184KW制冷功率:55.7KW 台 1 26页
42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180KW 制热量:188KW制冷功率:57.7KW 台 1 27页
(二)尹妙玲专家核实意见
意见1,不符合招标文件第10页三(二)里的1、2点要求,技术文件前后不一致(产品中最大组合为157KW);意见2,前后矛盾:P28制冷量180KW,由4台45KW组成,P77 45KW-16HP由2台8HP组合,不满足招标文件第23页7.3(十二)条要求-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尹妙玲专家核实意见分析:尹专家所讲的意见2,即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尹专家所指的投标文件第28页,实际上是投标文件第27页,而投标文件第27页明确制冷量是180KW,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最大制冷量180KW的要求。尹专家所讲的投标文件第77页,实际上是投标文件第76页,45KW-HP16由2台8HP组合,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通过查看投标文件第76页,投标文件可以做到2个模块组合、3个模块组合,以及4个模块组合。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4个模块组合视而不见。因此,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最大4个模块的组合。(详见下表)尹专家所提的4台45KW组成的组合机为投标文件第27页
型号(组合机) GMV(L)-Pdm1800W4/Na
型号(单机) GMV(L)-Pdm450W/Na
+ GMV(L)-Pdm450W/Na
+ GMV(L)-Pdm450W/Na
+ GMV(L)-Pdm450W/Na
制冷量 kW 180.0
制热量 kW 195.0
(三)吴增华专家核实意见
招标书第10页(二)中的第2、3点,已很具体地提出对“响应”的要求,但投标文件第77页“模块化机组合方式”中,未显示有“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10、12、14、16)……”中16匹模块的要求,组合方式提供的是8HP+8HP,而非“16匹”-单独,故认定为未能响应招标书要求。吴增华专家核实意见分析:
“模块化机组合方式”不在第77页,而是在76页。
(四)汪志舞专家核实意见
根据投标文件子包2技术分册P77模块化机组组合方式一表中,16HP的GMV(L)-Pdm450w2/Na组织方式8HP+8HP,要达到单套系统制冷量变频空调主机制冷机188KW制冷功率(招标文件P26)的要求,须采用8台8HP的单机,与上面的核实内容“最大能做到4个模块组合”不完全相符。
汪志舞专家核实意见分析:
“模块化机组合方式”不在第77页,而是在76页。招标文件P27才有188KW的要求,但188KW是制热量要求而非制冷功率。实际上能做到最大4个模块组合,44HP-56HP都是4个模块组合。
综上所述,争议的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诸多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论是区财政局还是被告,均没有适用任何法律对争议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和处理;而原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援引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前者只是明确了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的具体监管部门,而后者则是在适用法律对争议事实进行分析、认定后,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所应分别处理的一种规范指引;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财政部门所援引的法律和行政规章条款均没有涉及到对争议事实怎样进行具体分析、如何进行分别认定的问题,而实际上财政部门均在答非所问、文不对题;被告身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管部门,明知政府采购部门、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违法事实充分清楚,却仍然视而不见,违法保护其下属机关,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当事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今天的行政诉讼,敬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谢谢!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谷辽海、陈晓云 律师
2009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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