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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教材错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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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10:5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教材第9章(第150-151页)对于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表述中,提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采用。这样的表述应该是错误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称为采购方式审批。只有在采购项目采购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情况下,才需要履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未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情况下,则可按各该种采购方式的适应情形,自行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对于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来说,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教材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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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9-22 12:16:5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9]48号

第三条  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要批的!!!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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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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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2:26:50 |只看该作者
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要批的!!!
也就是说,如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未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情况下,则可按各该种采购方式的适应情形,自行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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