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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应这样规定,我看法有三点:
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在该条中对方式也以明确,是指现金、保函、支票、汇票等。
二、投标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在第八十三条中已明确规定:“就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弁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用途,我认为这是最主要的。
三、用提前交投标保证金来约束投标人参加投标,是违法形为。我们做招标代理的,如果报名叁加的只三到四家,是有可能会因开标时不足三家而重开招标,给单位造成损失,但我们可以通过开标之日及截止时间前及时与投标人联系,掌握各投标人的叁与情况,是可以使这种损失避免或减少的。
总之,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主动提前递交是许可的,正常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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