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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议标在工程招标中应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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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11-9 17:1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过去在招标中采用的议标,因其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和交易,与招标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因而,在立法过程中,议标被排除在法定招标方式之外。
   在从事招投标过程中,笔者感到:公开招标对节约资金,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重点工程建设方面,这是不容置疑的。其次,一些达到招标限额(国家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的省规定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公开招标会不经济。如,投资额较低且达到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人少于三家,须重新招标的;招标全部被否定须重新招标;工期特别紧的项目等等。公开招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招标的成本,易造成招投标活动的不经济,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第三,规定的强制招标限额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容易操作。100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这些地区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如果没有符合其实际的配套规定,强制招标难免会产生不好的效果。现在,有些省的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对限额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出台政策加以规范。
   综上笔者认为,议标不该被完全否定,它在一些小型投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上还有存在的价值。对限额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更能发挥好的作用。
  采取的对策:一是具有立法权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授予审批权的部门在招标方案核准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际上是议标)。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政府采购法》一种很重要的采购方式,它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如果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能加以运用,不仅会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经济效益,而且对招标方式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闲敲棋子挑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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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匿名  发表于 2005-11-18 14:54:08
斑竹真的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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