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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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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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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2:14: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一个采购项目中有一个投标人(经销商)出具了制造商关于此次项目的授权函,而在这个项目中该制造商也来投标.请教各位,这两家投标人的行为是否能以串标的行为认定,予以废标?如果可以废标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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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9-5-20 12:51:59 |只看该作者
按有关规定认定。在[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凡发现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3类行为的,均可认定为串标: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

建议把相关法律条文拿来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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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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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5-20 13:06:41 |只看该作者
1 认定串标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2 如果两家投标的产品完全一样(品牌、型号)那应该是只能算一家投标人计算的,招标文件中应该作出约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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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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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5-20 13:49:00 |只看该作者
同意2楼的说法。
财政部曾就此专门发过文件,其它法规里也对此有说明!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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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9-6-23 17:38:31 |只看该作者
不能哦。但在招标文件的规定中就应该有 同一品牌,同型号的做一家供应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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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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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6-23 22:11:57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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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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