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贴子的几点分析
文章的作者(Laochan 先生)结合自己近二十年的招标实践,论述一下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认为招标中反腐败指导思想的错误、监管失去有效的目标、定标权的虚实分立,是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并提出了“定标权”回归招标人和“三足鼎立”的定标方案的反腐败对策。
各部分的概要:
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世行《采购指南》、《标准招标文件》和《联合国反腐败》条款的引用,得出了“招标本身是不能防止腐败的,招标绝不是防止腐败的利器!”和“而恰恰相反,招标采购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的二个结论,进而提出了“`招标是防治腐败的利器'是一种错误的思想指导。”的观点。
——作者提供的论据,只能说明招标中要防止腐败,无法论证其“`招标是防治腐败的利器'是一种错误的思想指导。”的观点。
第二部分,作者通过“评标出了问题后各方推卸责任”的例子,得出了“定标权被剥夺后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就会使监管失去目标的论点。
——作者把招标监管的多角度和多目标,认定为没有目标,从而把招标反腐败的难度,认定为反腐败的失误。
第三部分,作者以比喻形式提出了“垂帘定标”与“虚拟中标人”,暗示实际定标权仍在招标人手中,并认定“实际定标权”与“名义定标权”的分设,将助长腐败的发生。
——作者首次认为招标人存在“实际定标权”,从而削弱了作者后面提出的“回归定标权”观点的有效性。
第四部分,作者从原有的“定标权”回归招标人的合法、合情、合理性的观点基础上,继续分析了掀掉了“垂帘”将使行政监管的目标更加集中而明确,有利于防止腐败,并提出了招标人将不会为所欲为,而会自觉择优定标。
——在论述要掀掉腐败“保护伞”的同时,却对“招标人”心存“善意”,也削弱了其论证的力度和则度。
第五部分,作者提出了一个比较系统而完整的定标权“三足鼎立”方案,并认为是防治腐败的良策。
——作者提出了定标权“三足鼎立”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与文章第四部分《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似乎在关联程度上有些缭乱而矛盾。
汉瓦注:要探究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笔者感到“定标权”的问题折射的只是一个缩影,或许是“特殊原因”,但似乎并不是根本原因,由于水平和能力也无法论述,汉瓦在此只是对Laochan的文章作一点分析而已,由于水平有限其中错误在所难免。曾经在旧贴《汉瓦浅说“招标”与“腐败”》对招标与腐败稍稍作过“浅说”,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