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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青:再谈方案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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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3:1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学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心得

                   王毅青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颁布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制定了新的法规规定。这个文件很及时,也很有必要。通读一遍后有了很多的收获,希望各行业参与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都认真地学习,并以此做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的依据。

  笔者在方案设计招标代理工作中经历了很多的挫折并感触颇深,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在自己博客中发表了《为方案设计招标叫停-一个参与者的呼吁》的文章,呼吁大家不要再搞那种无意义的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并直接违背招标宗旨的方案设计“招标”、比选以及竞赛了。其实写完这篇文章后是否粘贴在博客中也是经历了很长的思想斗争。开始名字起的是《方案设计招标“弊大于利”》,而在最后粘贴时才改为“……叫停”,从名字的修改中可以看出那时遭受挫折和打击的心情。文章里有这样一段话:“设计人花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以及各种费用所生产出的完整产品,如果不被采纳,即是一堆废品,又没办法送给别人,其结果对设计人、业主和社会都是人力、智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尤其是级别越来越高,费用越来越大的方案竞赛(比选)活动在全国搞的如火如荼,大有不赛出个国际水平誓不罢休的势头。真不知道这样的竞赛或比选乃至招标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的宗旨和是否有实际意义。”并在文章结尾处留下了自己的担心和结论:“对于现在愈演愈烈的所谓方案招标(或概念性比选或方案竞赛),笔者一直不理解也不敢苟同,这种浪费社会资源、摧残设计理念并流于形式的“招标”不知其他同仁如何看待,有无更加积极的办法可行?依笔者看还是将方案设计的招标放弃了吧!或者想个更好的方法吧!还设计师们一个舒适点的环境吧,惯着他们也没有多大坏处,毕竟认真讲他们还是艺术家。那么,给艺术家一点想像的空间,给艺术家一点发挥的自由,给艺术家一点创作的灵感吧!记住,当艺术流于市场经济大潮时,招标招不到经典设计。”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颁布《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各地在开展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取费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看来,笔者的遭遇和担心并不是个个例,在方案设计招标中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的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政府相关部委也在考虑解决的办法,专家们也在努力,并及时地制定和出台了本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可以看出政府职能部门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将突出的问题规定了解决办法,各位招标行业的同仁在招标工作实际操作中也有了更加积极、可行的办法,有了法规依据,抹去了笔者过去很多的担心,增加了方案设计招标操作的信心。本《办法》虽然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但由于我国的设计单位资质的管理归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以在其他部委所管辖的行业里同样是方案设计招标也具有同样效力。

  在学习《办法》后,有几个问题得到明确:

  1、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内容

  二○○三年八部委局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而是表明招标文件规定给的给,那么没有规定的也可以不给。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不但明确了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方案招标人应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详细规定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补偿方法以及可设不同档次给予补偿标准的内容。

  方案设计招标大家都清楚,它与选定施工队伍和供应商不同,开标后只定下施工队伍或供货商,生产和建设是在定标签订合同后在现场或制造厂生产后如期提供和完成。施工招标不会在没有定队伍就给你盖好楼了让你挑一个,机电产品不能不签合同没有定金我就给你生产出来等你来拿(材料、简单的通用设备除外,但也需提供预付款或定金),它不会造成过多的浪费。而方案设计投标时交付的是完整的设计成果,你不要我没人送,既然响应招标文件,递交的是已经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成型设计成果,只是由于参与竞争的各种评审原因而没有被选中,那么,招标人就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没有经济补偿对于积极组织设计、认真参与投标、方案成果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是不公平的。

  2、明确了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问题

  《办法》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了设计投标方案的产权归属。

  《办法》第四十条:“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条款里还规定了招标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还是签订合同后。即使对没有中标的投标人设计方案也不能随意使用,要争得其同意并支付使用费。看到了这条规定真为设计单位高兴,给过去那种招标人规定个所有权就全囊收缴方案的做法划上了句号,设计单位再也不用为自己成果被他人无限制、无偿采用而欲哭无泪了。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还讲到:“一些业主通过设计方案招标进行方案“优化组合”,骗取设计方案,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此外,由于工程设计属于咨询服务业,企业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已经付出了很多智力劳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已是重要的设计成果。如何对他们给予补偿,尤其对未中标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目前设计招标投标市场重点研究的课题。”

  以上两个过去遗留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于明文做出规定,具体补偿金额还有待研究,但只要有一个好的开头,就比没有强百倍。

  3、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标准主要内容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除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增加了评委个人专业的内容。方案设计招标有其特殊性,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有较高要求。它应由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专家组成,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还要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办法》中还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时,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这条赋予和增加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并为方案设计评标专家的专业和能力设定了标准。虽然判定随机抽取的专家能否胜任评标工作很难,但也还是有了一个专业上的要求,并增加了“资深专家”这个词。笔者在过去的项目操作中确实遇到过专家能力及专业难以满足评审工作,而且对此一直找不到好的解决办法。在大型标志性建筑物的方案设计招标评标过程中,评价设计思路、设计风格及色彩是否与一个城市和周边环境相符,它的经济性能、环境景观、使用功能等是否合理并满足要求,环境保护和节能效果能否达标等等,均由评标委员会这个临时组织一次评审和提交推荐意见(甚至于直接拍板),而且是独立评标。而对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方案,评标时大都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到一起,这对于专家的个人素质和个人品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是所有有职称的人都能参加这样项目评标的。参加此类项目评标的专家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广泛的专业知识、优秀的个人素质及较强的综合能力,要在评审时通盘慎重考虑和评审并具有前瞻性,还要有健康的审美观。

  评审标准的主要内容在第二十七条中概括了八个方面:规范标准、水平质量目标、效益、安全合理性、投资估算、规划经济指标、配合服务、是否有废标和被否决。有了这样八个主要内容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业主提供了编制文件的方便,也便于评标委员会在同一平台上对各投标人投标方案进行公正的评审和比较。

  4、明确设计取费,抵制无序低价竞标和恶性竞争

  笔者一直认为所有招标项目中唯有设计招标是不能用价格来竞争的(毅青博客中已多次阐明)。价格高不一定有优质方案,但低价格肯定拿不到优秀产品。不合理低价只能为执行合同留下隐患和陷阱,简单讲就是给多少钱干多少活,谁也不可能义务劳动。对于在设计费中恶性竞争的投标人,笔者的观点是宁肯不用。找几个学生练手的方案是便宜,但还是那句老话: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抑制低价中标和恶性竞争现象。在工程设计招投标中以价格定标,而不是以方案优劣定标所带来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目前,在设计市场尤其是建筑设计市场上价格竞争激烈,已达到无序竞争之状态。因此,迫切需要明确设计投标不得以价格竞标,设计报价必须以国家收费标准为依据,遏制恶性竞争,维护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

  《办法》第十九条:“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而竞争部分就执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内容了,《办法》规定了以上条款,即避免了恶性竞争同时又打破了围标的可能。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计委、建设部按照设计合同工作量制定的。方案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比例的约10%(例:建筑与室外工程、工程类型1级)-50%(例:室内装修工程),投标报价应照此计取收费(基价×工程复杂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这个工程量和收费标准成正比。设计人应按国家规范提供合格、完整产品及服务,业主按合同支付设计费用,大家都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付出的劳动按价值获得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而恶性竞争,无止境的压低价格只能是搅乱建筑市场,结果是业主不会获得优质的产品,合同执行期间纠纷不断。笔者在操作其他招标项目时,经常会碰到业主“求”着设计院提供图纸和技术规范的事情,会听到执行合同中的种种不和谐声音(业主很无奈的话,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工期一误再误,设计单位就是不急,甚至于让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行去设计单位取图纸,而所有图纸象炒菜一样现找现翻,这种本末倒置的事情发生的多了,变为大家都逐渐的习惯,那么这个市场是否有些畸形了。《办法》在设计收费中规定了上述条款,对恶性竞争和无序的低价竞标起到抑制和防范作用。以方案优劣选定中标人,对国家和公众以及参与建设市场的各主体都是有利的。

  5、明确了方案招标的类型

  在《办法》将方案阶段的招标分成了概念性和实施性两种类型,并在附件二中阐明两种类型的招标条件。

  6、明确了招标人的招标条件以及投标方案中应包括的内容。

  除与其他项目相同的招标条件外,《办法》中还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本条款具体规定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文件必须涵盖的内容,其中,建筑节能是本《办法》多次强调的内容,其重视程度不容忽视。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的报告,做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设计人应精确、细致编制,力求准确并贴近市场价格,再也不能估摸着杜撰一堆数字和胡编乱造了。设计方案必须包括的这些内容也是评标的主要评审和比较的条件,谁编制和提供的精确、合理,替业主考虑周全(即对公众考虑周全),谁就具有竞争力。

  7、提出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的七条规定。

  在《办法》中单独为评审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制定了七条规定。其中,补充了其他法规中没有的几个内容:

  其一,确保评审投标文件的时间足够。在这里单独一条提出,可以看出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特殊性。

  其二,在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过去的会议纪要一般都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劳,对于专业不熟悉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来说有时是强人所难,纪要的编制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中越来越不被重视,往往项目做完连个会议纪录都没有。招标项目操作越程序化,细节反倒越被忽略,以会议纪录为基础的会议纪要编制工作已经很少有人做了。笔者还能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做会议记录及依据记录整理出简明、扼要、完整、严谨、语言流畅的会议纪要并得到业主好评时的情景,油然产生出的成就感至今难以忘怀。看来方案设计的评审会议纪要不但不能省略,反而重要到需技术评委亲历亲为了。其实认真讲,方案设计招标的这项工作非专业人士还真的难以胜任。

  三,也是特别新颖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对于这条规定估计公众都会比较认可,政府形象会得到较大提高,也会有些社会效应,至于经济效益和实际效果还有待商榷。如:列席监督,不发表评审意见。那么:监督的是什么(评标过程还是评委个人)?有无建议的可能?若有意见或建议什么时候提?提出后还能修改吗?什么时候、什么方式能被采纳?等等。

  还有,若无须列席人员提建议,这个监督还有必要吗?依笔者看还是应该相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本身既是一个法律法规规定比较严谨的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应该从完善专家库的管理入手,将德、才兼备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收集到专家库中,并设立个人信誉挡案,提高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个人素质,保证专家库中高水平、高素质人员数量,切实做到为招标人选定名副其实的“专家”提供方便,并让德、才兼备的专家们有一个发挥和施展才能的舞台。

  8、增加了论证内容

  《办法》第三十条详细规定了设计方案中需论证的内容,即评标时对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提出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它也是方案设计招标特殊性之所在。

  评标现场组织专项技术论证的规定,在以往的法规里还没有出现过,其他项目招标中都不曾使用过,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中又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从规划、设计到建筑施工政府都应当慎之又慎,一个百年建筑物不应留下任何遗憾,那些因其少数人经济利益驱使和政绩而草率上马的问题工程,是会被公众骂娘的。

  9、境外投标人与国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境外投标人与国民同等待遇,为境外设计师们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同时也保护了国内设计人的利益。本条规定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同时,境内外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不排外、不媚外是中国人的骨气,在此明确的是“同等待遇”,而不是“超国民待遇”。

  规定中表明欢迎国际大师参与我国公共设施建设,吸收国际大师们的优秀设计作品,设计出符合我国民风民情的建筑物,保持民族优秀的建筑风格,为建设我们美丽国家增光添彩。只要尊重我国主权,设计方案功能合理、节能、安全、环保,与周边建筑物协调,设计思路健康,符合我国国民审美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标准我们可以为您敞开国门。但不会让您享受超国民待遇,相信这个待遇在哪个国家都不会例外。

  10、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这条规定字数不多,但赋予设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可不少。在此是规定的“法律责任”,不能儿戏,在拿出成果前设计单位应明白自己的责任,不要拿自己的声誉和生命开玩笑。

  学习《办法》后有一个建议望行内专家和同仁们给予指点。

  笔者在历次方案设计招标中都在评标时留出各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陈述设计方案的时间,各家均安排一样时间由主设计师陈述,按项目复杂程度留十至三十分钟时间不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在以往历次项目操作中采用“陈述方案”的方法效果不错,无论业主还是评标委员会均感觉有必要,这也是方案设计招标的一个特点和常规,它能比较直观的了解各家方案的优缺点,使评委们尽快地了解投标人的方案设计构思、建筑风格和使用功能,并对主设计师有个近距离的了解。笔者一直认为评标过程中的陈述有其保留的必要。而《办法》中没有相关条款,不知今后在项目操作时这个方法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管理办法是在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五年后出台的,本《办法》总结了五年设计招标的经验和教训,尽可能的完善方案设计招标过程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为方案设计招标提出了法规依据。做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和运用,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做的更好,当然在执行当中可能还会出现问题,那是难免的,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是在不断的修正和补充中完善的,使之成为大家的习惯而自觉遵守,即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应遵章执行,而不是寻找漏处去规避执行。

  看来对于方案设计招标不是叫停,而是应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办法》了,笔者由衷地希望大家在工作中多总结经验,在今后的招标代理项目操作中,运用和依据本《办法》获得方案设计招标的预期效果。

  最后,有一个与《办法》无关的问题,即有了这个《办法》后,方案设计招标工作就有了法规依据,评标应更加严谨、更加科学了。那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各“省会城市规划设计评审小组”(可能各省名称不同)在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工作中应担任一个什么样的脚色呢?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参加方案设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还需由招标人将方案报送“省会城市规划设计评审小组”,由小组重新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吗(又得好多天)?这里的两个评审组织都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和管理,那么省会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评标可不可以直接由“省会城市规划设计评审小组”担任,这样会省却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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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再次深入分析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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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沙发
发表于 2009-2-9 14:28:5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设计人向评委会陈述方案设计的环节应该保留,但最好不要让评标专家与设计师面对面接触,建议采用设计人制作方案陈述的介绍短片,通过短片来陈述,以保证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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