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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受青睐 协议采购制度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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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2:2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编者按 近年来,协议供货这一采购形式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政府采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几年的实际应用当中,协议供货这种在国外已经较为成熟的采购形式也在我国渐渐发生着变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迅速在全国范围被采用,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却被应用得越来越少。在从公开招标向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转变中,竞争性谈判具有哪些优势使其受到如此青睐?竞争性谈判能否在协议供货中取代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在协议供货采购中又该如何发展和完善?
  
  就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逐渐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的时候,一直以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却并没有能延续它的辉煌,竞争性谈判在中央国家机关、贵州省、黑龙江省以及诸多市级协议供货采购中被广泛应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协议供货纷纷采用竞争性谈判无疑表明,协议供货新的招标模式变革正在到来。
  
  采购方式悄然变迁
  
  协议供货并非中国政府采购所首创,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宗商品往往采用这种一次招标结果多次利用的采购形式。在中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率先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形式之后,协议供货迅速扩展到全国各级政府采购环节当中,大到汽车小到办公用纸,协议供货可谓无处不在。
  
  尽管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产品种类越来越多,采购金额也越来越高,但长期以来公开招标一直是协议供货采用的最主要采购方式。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辛培堂介绍说:“目前协议供货已经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正是由于采购次数多、金额大、涉及产品种类繁多,因此特别需要保持采购环节的公平和公开。广泛使用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在采购环节让供应商充分竞争以降低采购价格,又可以给让广大供应商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尽管公开招标有着诸多优势,竞争性谈判却异军突起,不断挑战公开招标在协议供货中的地位。今年中央国家机关、贵州省以及黑龙江省等多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均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更数不胜数,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竞争性谈判成为了协议供货的“香饽饽”?
  
  优势在于效率和竞争
  
  其实对比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不难发现,公开招标在时效性和投标报价等方面和竞争性谈判有着显著的区别,而正是这种区别使得公开招标在不少协议供货当中被竞争性谈判所取代。
  
  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政府采购应建立在能够让采购人便捷的购买最需要产品的基础之上。如果协议供货项目拖延很长时间,采购人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快速响应,同时也需要大量的人力成本去推动和维护这一项目的展开。公开招标虽然好,但是较长的项目周期和未知的采购数量和金额往往会使得中标价格虽然合理,在采购中心这一环节产生的交易成本却相对过高而导致总成本居高不下。而竞争性谈判在时效性方面有着非常强的优势,可以使协议供货快速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同时因为免除了大量公开招标的特有环节,交易成本也得到了良好的控制,对于协议供货这种采购金额不确定的项目来说有着很强优势。”
  
  2009年度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也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姜异峰向记者介绍说:“竞争性谈判强化供应商之间竞争的优势非常明显。作为传统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在投标时确定投标价格,这一价格或高或低都难以进一步压缩供应商的利润空间,供应商之间针对价格的竞争并没有展开白刃战,当中难免会有供应商利润水分过高的情况。竞争性谈判则是让供应商按照价格坐下来谈,而这次压缩利润的结果还仅仅是最高限价,多次价格竞争对于供应商诚实参与政府采购,合理降低利润有着重要意义。”
  
  仍须加强政策指导
  
  尽管竞争性谈判有着诸多优势,并且在协议供货当中的保持着迅猛发展,但是对竞争性谈判应能否为政府采购更好服务,如何做出应有贡献的讨论也一刻都没有停止过。
  
  中央财经大学的徐焕东教授表示:“协议供货正在中国政府采购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开招标中公开、公平的大规模竞争功不可没。目前竞争性谈判虽然应用越来越广泛,而且竞争性的竞争强度和时效性较强,但是竞争性谈判仍然需要更多的政策指引才能完全胜任协议供货未来的发展需求。目前我国针对协议供货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专门针对竞争性谈判来规范政府采购的法规更是空白。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就不知道怎样才能确保竞争充分和价格合理,如何保障应用竞争性谈判的协议供货招标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将成为重要难题。”
  
  确实,从目前来看,各级协议供货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执行方式千差万别。以最简单的招标公告公示期为例,有些协议供货项目公示期为20个自然日,有些地区则是7个自然日,甚至还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的情况出现。
  
  可以预见,在没有法规规范的情况下,不少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协议供货结果和获得最佳结果恐怕还有一定距离。竞争性谈判真正在协议供货当中大放异彩,恐怕还有待于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尝试创新就是进步
  
  随着竞争性谈判在协议供货中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公开招标也走下了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霸主神坛。虽然协议供货本就缺乏法律规范,尽管竞争性谈判也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执行方式,但是政府采购自身完成了从公开招标向竞争性谈判的尝试,这种创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如果没有这种创新和转变,人们就更不会发现竞争性谈判在协议供货当中的利弊,更不会率先去为这种转变立法。不破则不立,如果不能打破原有的思想束缚,就没有创新,更没有进步。尽管竞争性谈判在今天还存在着一定缺陷,但随着制度的完善,谁能保证它不会在明天成为政府采购的最重要采购方式,推动政府采购的进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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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9 13:38:34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比公开招标效率高,但是程序缺少具有操作性的法律约束,大致都是各地方制定自己的程序,实际上不具备法律。因此很多时候依赖于具体操作人的水平。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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