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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更正不能一个电话了之(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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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5:4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锦凌 时间:2008-09-03 </p><p>  目前,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后的更正公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违反规定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更正公告的内容也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更正公告不按规定进行,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甚至重新招标。<br />  <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卫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其中第四条指出,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更正事项等。<br />  <br />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更正事项的相关要求,但是近期某县级政府采购中心在进行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时,就是由于没有严格按照更正公告发布的要求来执行,导致该项目重新招标。<br />  <br />  在该项目临开标的前三天,采购人突然提出要将技术要求中的一项必备条款改为参考性条款。由于还有三天就要开标了,于是该县政府采购中心要求采购人如果要作修改,就要相应延期开标时间。但是该项目所采购的货物急需在短时间到位,在采购人的再三请求下,该县政府采购中心答应了按原计划开标。不过这样一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以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都由于时间的限制不能做到了。事出紧急,由于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多,该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便一一打电话告知负责人,招标文件具体的更改内容。在这个项目招标结果出来后,立刻有未中标的供应商提出,招标文件有更改,却没有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看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公告。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此束手无策,没有任何文字性的东西可以证明,该供应商已经得到通知。最终,该项目被要求重新招标,对此,采购人也是追悔莫及。<br />  <br />  对此,专家建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工作中,对于出现的澄清或者更正事项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避免不必要的质疑、投诉和重新招标,也避免政府采购机构自己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局面,有口莫辨。  <br /></p><p>原文:<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bdde401de93&#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01de93&#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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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8-9-12 16:06:09 |只看该作者
是呀

一定要按照程序半办事

不然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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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8-9-12 16:45:17 |只看该作者
对啊  ,上面的情况我也遇到过,很烦人的,突然之间来一个电话,还没搞清楚怎么回事就挂了,然后剩下的就是麻烦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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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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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9-12 22:29:01 |只看该作者
电话更正完全可以不理,如果因此未能中标,可以投诉啊。

我们这边电话更正和澄清倒没遇到过,但离开标二天再出书面更正的够你麻烦的了,有时标书都已经封好了,还得拆开来重新弄过。烦!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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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8-9-12 23:55:33 |只看该作者
可以要求招标单位发书面文件由投标人进行确认,如果仅仅一个电话通知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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