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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经营权招标会60人串通投标被罚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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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5:4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报讯 永泰一林场经营权举行公开招标,报名参与投标的60人居然串标。近日,永泰县工商局予以串标者没收非法所得22.5万元并罚款11万元的处罚,同时宣告招标无效。

  经查,2006年10月,永泰长庆镇政府发布招标公告,对该镇的峰顶山林场抵押山场活林木经营权转让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山场面积1006亩,出材量3411.4立方米,出材量每立方米220元,每亩上交造林经费130元。参与投标报名费2000元,报名押金5万元,共有60人报名投标。

  其中15名报名投标的人,共同约定合伙出资投标经营山场,并推举侯某为他们的代表,参与峰顶山林场竞标。

  在正式竞标前,这15名投标人的代表侯某与林某、吴某等其他参加投标的人暗中协商约定,先由侯某(代表15名投标人)和林某中标,然后林某放弃再投标,最终让侯某(代表15名当事人)中标。而中标者支付给其他参加投标的人每人5000元的“买标费”。

  在正式竞标过程中,依事前约定,侯某、林某以220元/立方米出材量报价,其余的参与人均以低于底标价220元/立方米出材量的价格进行竞标。这样,根据招标公告,其余参与人的都为无效标,最后由侯某、林某中标。中标后,林某主动放弃再次投标,最终侯某中标。随后,15名当事人按事前约定,将退还的押金5万元作为共同出资,并向其他参加投标的人支付每人5000元的“买标费”,共计22.5万元。永泰县公安局在将此案移送给永泰县工商局之前,已将22.5万元“买标款”中的1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在追缴中。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这15名中标者在峰顶山林场林木承包经营招投标的项目中,与其他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采用支付“买标费”的不正当手段,压低投标报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来源: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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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2:22:38 |只看该作者
我看这样的经营权还是走拍卖的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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