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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款项货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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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9 15:2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年7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合同。根据上述两份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分别购买2300立方米和3200立方米马来西亚胶合板,厚度为3mm,BB等级和CC等级各占一半,价格为USD695CBM CIF FO大连,货款总额3822500美元,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

  同日,即7月12日,以申请人为甲方,以被申请人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代乙方预付货款共计USD1446500,乙方保证这笔款项在当年7月20日之前汇入甲方账户,甲方在收到此笔货款后即行安排装船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如在7月底前不能按期交货,甲方应承担乙方所汇预付货款及信用证项下货款共计USD2376000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装船日期为当年7月底之前,该批货物于当年8月24日抵大连港。货物一到大连,被申请人即发传真给申请人,指出迟延交货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如下:

  1.关于迟延交货问题

  被申请人在反诉中指出,申请人存在着迟延交货和倒签提单的事实。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货物于当年8月13日才装船,8月14日开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装船通知和提单表明,货物是在7月24日和7月31日装的船,由“ZZ”轮航海日志中却看到,货物是8月13日装的船,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提单是倒签的。

  被申请人又发传真,进一步指出因迟延交货而造成的货物价差损失后,又曾多次提出要求申请人承担因倒签提单、迟延交货而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说申请人的供货商延迟交货、倒签提单没有充分证据。即使退一步说,申请人的供货商确实逾期装船,也是因为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物的全部货款,按合同一般条款第3条的规定:在买方违反付款条件时,卖方有权推迟装运货物;被申请人违反了付款条件之后,无权要求申请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   2.关于货物的质量问题

  被申请人在反诉中诉称,货到后,被申请人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SS进出口商检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明,申请人所交货物是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要求的。申请人还违反了国际行业惯例,将BB级和CC级货物混装在一起。同时,货物因包装不善也出现了破损情况。申请人承认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规定。

  对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明确表示,其接受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检报告的鉴定结论,愿意按照商业习惯以两个级差的差价来给予赔偿,即按每级5美元计算,赔偿10美元/CBM,共计9240美元。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要求其赔偿有质量问题货物的全部货款,是没有根据的。

  3.关于价差损失

  被申请人反诉称,申请人迟延交货并且交付不合格货物造成被申请人的国内客户CC公司和TT公司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合同,应予赔偿价差损失。

  申请人答辩称,装载货物的“ZZ”号轮船于当年8月24日抵达大连港,而在整整1个月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地交付货物,才致使CC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是因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答辩还称,被申请人在反诉中提出其另一个下家用户TT公司也与被诉人解除了合同。但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货物已一部分给TT公司,交了两车皮货物,因TT公司未按合同要求付款,被申请人决定余下的货物不再交给TT公司,因此而造成损失也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在被申请人决定不向原有用户交货后,国内市场进口胶合板的价格仍高于被申请人进口该批货物的成本,被申请人仍可以此价格卖出而获得利润。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1300413.95美元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包括:要求申请人承担因其违反合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1300413.95美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84800美元。

  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利润损失。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的仓储费损失。

评析

  1.合同对履约先后有特别约定的,一方应先履行而没有履行时,无权就对方的迟延履行索赔。

  申请人提供的货物的提单签发日期分别为当年7月24日和7月31日,而被申请人提交的盖有中国远洋运输公司“ZZ”号轮印章的航海日志摘抄件显示,“ZZ”号轮于当年8月14日18点整将货物全部装完,同日21点36分启航。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同申请人于7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被申请人保证于7月20日之前汇还申请人代其预付的货款,申请人在收到这笔预付货款后即行安排装船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协议书虽然是对合同付款条款的修改,但明确约定了申请人的装船义务以收到预付款为前提。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在7月20日之前汇还申请人代其预付的货款,因此,被申请人违约在先,其失去了因申请人迟延交货而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约卖方应对买方的利润损失负责赔偿。

  根据仲裁庭的分析,关于大连CC公司拒收货物是因为“此次所订胶合板晚到货达半月之久,而且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所致,并且被诉人是一家对外贸易公司,其与国内用户签订购销合同以期获得利润的行为是申请人可以预见的,所以申请人理应承担交付不合格货物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利润损失。被申请人请求的其他差价损失仲裁庭未予支持。

  3.守约一方应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能向对方索赔。

  根据仲裁庭的调查,关于被申请人反诉中请求的仓储费损失,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份《委托储存保管胶合板协议书》,TT公司与大连CC公司通知被申请人拒收货物至今,被申请人没有处理合同项下货物,而是一直储存在仓库内,没有履行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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