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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四号)---编制投标文件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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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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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4 09:15:14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是编写文件时复制粘贴来着,应该算虚假应标,但是说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似乎不妥。因为后者的定义是伪造第三方公共材料,比如证书证明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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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7 09:14:29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9-1-4 10:57
那虚假应标违法吗?

不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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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7 10:47:06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9-1-5 21:25
应该具体分析,如果业绩属于评标办法里的评分项目(打分项),毫无疑问应该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这个是项目人员经历,不参与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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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1-8 09:51:15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9-1-7 14:58
那投标人自己编造了一个自己没有的业绩也不违法了?

现在说的是人员的经历,不是公司的业绩,也不需要旁证。
如果投标人编造公司的业绩,附上伪造的甲方证明,就是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违法。
如果投标人编造人员的经历,或者编造技术参数,只是虚假应标。并没有违法。(我指的是招投标有关的法律)当然它违反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但是这不在此处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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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1-8 09:53:27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9-1-7 15:02
关键是“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如果属于粗心或者笔误,那么得不出这个结论。所以这应该是编造业绩时发生 ...

不是的,解释肯定有,但是合理不合理是财政部门判断。
我们认为是粗心复制粘贴,投标人肯定也是这么解释。而且这个解释是合理的。但是上级认为不合理。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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