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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经济学分析 财政研究 孙丽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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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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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22:4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11-5 11:51 编辑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7-11-03 财政研究

                                 孙丽岩

作者简介:

孙丽岩,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一般项目(14BFX010)

内容简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典型的公私合作行政运行方式,融合了行政属性和私法上的契约性。这种公私合作的行政方式从理论上开拓了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思路,并以合同形式节制了政府行政的随意性,特别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使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能够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平竞争,极大地压缩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的空间。


从行政法上来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缔结的公共服务合同本身对行政主体具有引导、约束其行政权力的功能,在此意义上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归结为契约型的行政公法行为。而基于其私法合同内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责任更多地归结为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私法上合同义务,并且将合同义务演变为一种法定的行政责任。


在经济学上,作为应对政府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和低效率而运用的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策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考虑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成本收益比。在市场经济下,公共行政的成本收益之考量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首要动力,政治或者行政动因才是第二层面的动因。如果从质的方面来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经济上投入和产出的效益最大化问题,则必须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现的是帕累托改进,而不是帕累托最优。第二,非货币化的成本与收益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考虑的因素。


实践中,如何实现市场经济效益与行政效能的有机融合,关键还是行政理念的变化和行政方式的适应性转变。首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提供给相对人是授益行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恩赐”,公共服务是相对人法定权利的来源而不是行政权力的派生。其次,享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对人不是“顾客”而是所有者。再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非止步于合同的订立,而是涵盖公共服务购买的全过程,包括公共服务购买的信息公开、合同缔结、合同履行、履行效果的评价、合同监管等。
政府通过市场购买公共服务旨在实现公共管理的效率最大化和相对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效益最大化,为此,必须以公法为基础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体系。只有通过规范有效的制度引导和约束,才能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益最大化。根据法经济学的原理,国家的法律供给是以增加人民的效用为目标,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法律架构以公共服务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模式和公共服务合同履行中的信赖保护尤为重要。

     (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第10期 /图片来源摄图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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