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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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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4:57: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26 19:07 编辑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疑问: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就是依法不得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不能再有选择自愿招标的权力?因为释义中有解释,“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此处,将“可”字去掉和带有“可”字,应该是两层完全不同的意思。不知实践中各位同行如何把握的??

比如:某地规定200万以上为公开招标数额,2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可否还能选择自愿招标方式??如不能,又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之外或规模标准以下的,可以依法不招标,也可以自愿招标呢?总觉得两法有些冲突,似乎将一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性的划归了采购法管理。

很多时候,招标人不愿选择采购法管理的原因,是因为这种低价优先的评审标准,不如工程招标报价得分以基准分折算的科学合理。

不知啥时候,两者能将报价的评审标准给统一了,不管什么采购方式,都采用这种基准分模式,采购人也就没那么多抱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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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0:18:3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6-11 09:30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不招标涉及监管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变化,目前实践中对条例25条的适用项目就是是依法必须 ...

再重申一遍,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任何问题,只是释义解读跑偏了。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不招标涉及监管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变化,"
1、这句话认同,所以政府采购工程要想选择自愿招标,前期就不能进财政部门,选择了自愿招标,如果有问题应该由法定监督部门监管,法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并不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政府采购项目肯定会涉及付款问题,即使“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想自愿招标,市级项目也应走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程序,即财政部门得同意进行评审才可。
3、乡镇一级类似这样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付不付款就不是市级财政局能控制的了,所以实践中此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选择自愿招标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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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09:47:1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6-11 09:30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不招标涉及监管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变化,目前实践中对条例25条的适用项目就是是依法必须 ...

实践当中可以这么做是因为财政部门允许,但是不意味着这么做就是合法的。建议还是尽快将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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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09:30:1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2 11:06
是的,但是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即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自愿招标。从而可以更好的去判断释义的解 ...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不招标涉及监管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变化,目前实践中对条例25条的适用项目就是是依法必须招标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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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0:30:50 |只看该作者
凡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是不存在所谓的“自愿招标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强制实施政府采购,否则没法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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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0 10:11:51 |只看该作者

真搞不懂,本来很明确的东西,越解读越复杂。
1.《采购法》第2条明确了采购的标的包含工程,即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根据《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过程的调整范围,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5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明确了非招标采购工程的使用方式,《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工程的定义是清楚明确和一致的;
综上,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过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监管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存在自愿招标情形除(工程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除外),由不得业主决定,财政部门说了算,否则是没法支付资金的。一半各级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都会根据采购法第2条明确,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不得支付资金。而依法不招标的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到达限额标准的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时,财政部门一般不会核准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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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42: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6-9 16:46 编辑
zc_ztb 发表于 2017-6-1 09:52
有道理,呵,和对30楼的“有道理”不是一个问题啊。再看了下政府采购法,确实从第二十八到第三十二条,均 ...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招标或非招标,且不需要任何审批。
比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50万 48万预算项目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已经很明确表达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项目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及各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决定,无需审批,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滥用采购方式,选择与项目情形不相适应的采购方式,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处罚条款。只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公开招标,但有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方式时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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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32:31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7-5-27 14:40
在条例出台之前实践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以外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没有规定,因此有的可以自愿招标。但条例 ...

我也是觉得这样比较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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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6:17: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c_ztb 于 2017-6-6 16:19 编辑

其实现在的分歧在于“法律释义”能不能当法律用??因为第二十五条的释义解释最后一句话,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这就出现了195万预算的只能非招标方式,而高于200万就可以招标的奇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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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5:38:12 |只看该作者
原来早就有专家注意到了此条例的释义问题。此文分析的比较透彻!http://www.zbytb.net/e_magazine/ ... l.php?recordID=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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