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7 08:05 编辑
工程招标宜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先级降到最低
从两会代表关于取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话题谈起:
1、不必抛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定的评标办法之一,并非想取消就取消。况且《招标投标法》是用于规范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的,有些情况下对设备、产品采购仍可适度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但也不值得提倡
目前有些地方的工程招标中对使用“综合评估法”的限制很严,只规定了少数几种特殊情况,而且使用前还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这实际上是在提倡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我反复思考过以下几个问题:
(1)假如我准备装修我新买的房子,且准备招标选择一家装修公司,此时我反复考虑,还是不准备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从生产到验收应该说有最严格的标准,也最便于横向间的比较。由此从理论上讲最适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实践的结果如何呢?用不起药和廉价药停产脱销。
(3)目前国内工程招标普遍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的情况。即使深度够了,莫非你能把一项工程的建设描述得比生产一种药品还那么详细?验收标准有药品那么严格?此外,药品生产过程中领导一般不会干预,可工程建设能够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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