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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人证分离,江苏发力整治出大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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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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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3:40: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26 09:08 编辑

关于责令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信息的部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整改的通知

各有关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经省建筑施工企业数据库查询,发现在多家企业报送的人员进省核验信息中,存在同一人持多本证书(注册建造师、三类人员、职称人员、岗位管理人员)在多家企业(省内、省外企业)登记信息的弄虚作假行为(名单见附件1)。经研究,决定对此类行为处理如下:


一、责令整改


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及个人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将企业及个人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整改措施主要包括:注销在省内企业相应数据库中的证件或撤销个人所在省外企业在我省资质资格核验系统中的登记信息。


整改标准是最终保证同一人员(以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准)在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数据库(省内企业和办理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的省外企业)所有证件在同一企业内。


二、其它事项


1.本次查询是以人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条件进行,已经保证了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2.整改到位后,企业应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传真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存档,传真号码:025-51868740。


3.数据提取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至本通知发布日期间已做注销或撤销证书信息处理的,仍需按上款要求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承诺书。


4.本次只查询了建筑施工企业中涉及的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中登记的一人多证问题待进一步处理。


5.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的,将直接撤销企业进省备案资格,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附件1:存在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信息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名单


附件2:整改情况报告及承诺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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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22 13:48:49 |只看该作者
不给挂证人员处罚,主管部门还是比较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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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6:34:32 |只看该作者
挂证的小心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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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9:05:18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6-10-26 08:56
此举解决的还不是人证分离的情况而是多证分离的情况。
要解决人证分离必须借助全国社保联网并授权各地建设 ...

我觉得还是身份证比较靠谱,难道说没有社保就不是注册人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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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9:13:5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主要针对于多证分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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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9:20:52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6-10-26 09:16
光凭身份证无法判断其实际任职单位,所以必须借助社保查询。目前上海已经解决了当地的多证分离、人证分离 ...

社保没有联网,就不查了吗?逻辑上说不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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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09:45:01 |只看该作者
wjjst 发表于 2016-10-26 09:34
上海目前挂证有两种情况:
第一:人与证都在上海,但挂证单位交社保,实际工作单位不交社保,类似于劳务 ...

根据帖子“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extra=page%3D1
相关规定:

一、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我个人理解,理论上来讲,注册人员已经可以不需要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去花费那么大的精力,还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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