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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正在第二次征求意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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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1:36:3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6-10-12 11:38 编辑

对比山东的水平要高很多:
1、准确定义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概念,山东的那个通篇在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概念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就高一筹。
2、提出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个必须赞一下和国办及国家发改委精神吻合!
3、定义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尤其称赞:.....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等。
4、河北省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是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建设的。这点尤其重要,比一些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建的服务平台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就要公允不少。
5、明确说明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重复建设服务平台。
6、为第三方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明确了身份: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以及社会机构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统一在服务平台注册对接,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交换标准》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市场主体、交易项目和监管信用等信息的交换共享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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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24 10:47:34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的有一点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概念的定义不合适  暂行办法里没这个概念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修改为“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平台)”

这样改 个人感觉与电子招投标法  暂行办法 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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