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6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央科研机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转】

[复制链接]

1308

主题

247

好友

7万

积分

版主

上善若水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原创达人 版主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14:18: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央科研机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6-08-01 18:57:00 发布:管理员


【摘要】

中央放权激励科研创新,让“酱油钱、醋钱”统筹使用,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中央科研机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本报讯 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亮出多项“松绑+激励”举措,升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管理权限,允许部分“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科研机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旨在破解当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意见的众多看点中,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从业者最关心的一个热点。对此,意见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此外,意见还对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做出规定。其中提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并要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松绑”是这份意见的另一大看点。中央层面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从而让“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意见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开支劳务费。同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意见重点下放差旅会议管理权限,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不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而是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同时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提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此,意见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

据悉,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财政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修)订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计划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项目主管部门也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

(据新华社)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592期第1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5011

乘物以游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7 10:38 , Processed in 0.05848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